山东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18-07-03  作者:卢金增 王国利 常洪波 李俊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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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王国利 常洪波 李俊东)6月26日,由山东省烟台市检察院提起的该省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本报2018年6月11日4版曾作报道),在烟台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消防战士张鑫在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4月29日、30日,徐某在微博上发布带有极端性、侮辱性的言论。徐某发布的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网友愤慨,造成恶劣影响。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被告徐某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程度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徐某在庭审中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对自己发表侮辱言论深感后悔,表示接受审判结果,愿意公开发表道歉信并希望获得烈士家人及社会大众的谅解。

当被问及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时,检察官陈述了不主张和解的理由:“鉴于本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情感,该案又是英烈保护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判决的形式从法律层面对徐某的侵权责任予以确认,可以更好地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在最后的陈述中,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经合议庭合议,烟台市中级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徐某的行为侵害了张鑫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令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宣判后,徐某表示不上诉。

(原标题:山东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被告须十日内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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