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两名国企负责人受贿被判刑
时间:2018-05-22  作者:李轩甫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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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轩甫)海南省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城建公司”)原总经理陈敏与其副手刘高峰共同受贿88万元、单独受贿114万元案,经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在龙华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敏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刘高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海口城建公司与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合作开发环海大厦项目。2007年,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梁某找到刘高峰,让其帮忙办理减免税事宜。经请示后,陈敏同意以海口城建公司的名义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相关税务,并让刘高峰具体办理。梁某为表示感谢,给刘高峰送去20万元现金。事后,陈敏和刘高峰将这笔钱均分,两人的“贪腐同盟”也就此形成。

2008年和2011年,在海口城建公司处理与某公司的欠款纠纷,以及办理一块土地的续租工作期间,刘高峰和陈敏合谋,从中捞得43万元和25万元,两人后将这两笔钱私分,其中,陈敏共分得40万元,刘高峰共拿到28万元。

此外,陈敏在担任海口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林某等人在解决债务、承包工程、参与旧城改造和安置房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单独收受陈某、林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14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

(原标题:“贪腐同盟”联手收受88万 海口:两名国企负责人被判刑)

[责任编辑: 刘家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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