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检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成功抗诉一起以借钱为名的受贿案
时间:2018-04-26  作者:陈思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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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钱是常有的事,但有人却打着借钱的幌子大肆受贿,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日前,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成功抗诉一起以借钱为名的受贿案。

2010年8月,济南铁路监理分公司原经理侯某在处理一起工程事故隐患时,向工程包工头借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购买商品房。六年后,当侯某得知单位同事因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牵涉到自己,于2016年3月16日将10万元还给了包工头。

2016年7月1日,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侯某立案侦查。2017年6月16日,侯某因犯受贿罪被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侯某受贿的其他9万元犯罪事实予以确认,但对借包工头的10万元,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济南铁路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侯某在该工程项目中既是监理公司的行政领导,又行使了现场总监的职权,其实际履行了监理职务行为。包工头也正是慑于其监理的身份和职权,在侯某提出借款买房时,为了搞好关系,不敢不借。因此,包工头的借款行为与侯某的职务之间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在收到钱款后,侯某非但不主动出具借条,在长达近六年的时间里不与包工头联系还款事宜,足以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归还借款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归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借为名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受贿。侯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抗诉得到了上级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的支持。二审中,出庭检察员向法庭出示了扎实证据,并指出,虽然案发前侯某将受贿赃款还给了对方,但是为了掩饰犯罪企图,逃脱法律制裁。最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量刑失当,依法判处侯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成功抗诉,履行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国法和道德。侯某利用对方有求于自己的心理,以借为由,收受贿赂,为国法所不容。

(作者单位: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原标题:借款还是受贿?)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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