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三年复查申诉案16件
时间:2017-01-08  作者:王延卫 金晶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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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申诉人来访,有哪些诉求,申诉背后是否有隐情,怎么办理申诉人才会认可,如何解释才能让申诉人听懂服气?

  “走进申诉群众的内心,努力做他们的知心人,才能真正化解矛盾、息诉罢访。”连续多年保持“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荣誉的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干警总结说。

  近年来,该院抓住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中的重点环节,创新工作方法,切实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三年内复查了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等申诉案件16件,息访息诉率达90%。

  “听得懂”厘清申诉诉求

  申诉人夏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因不服检察机关对施害方余某不予批捕的决定,多次来到宜兴市检察院进行申诉。在与夏某的沟通中,干警通过与对方唠家常似的贴心交流,探究到夏某的真实意图:原来,夏某并非执意要求批捕余某,只是希望余某早日全额给付赔偿款。于是,该院与公安机关协调,共同敦促余某及时赔偿,最终迅速化解了这起申诉案,夏某对结果表示满意。

  “像这种诉求内容与真实动机不一致的,如果一味按照诉求内容进行复查,即使最后复查结果完全回应了申诉人诉求,申诉人也不会满意,仍然会继续申诉。”办理夏某申诉案的干警说。

  为避免让申诉人产生检察机关“故意回避问题”的印象,该院要求干警在接到申诉材料后,按照法律规定,条分缕析,帮助申诉人“翻译”成法言法语,形成规范的法律诉求。之后承办人再听取申诉人意见,确保准确反映申诉人意愿。

  “看得明”公开复查全程

  刑事申诉案件往往涉及矛盾比较复杂、尖锐,复查程序是否公正、公开是申诉人能否信服、认可申诉结果的重要环节。

  邵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在接到判决书后,邵某以“判决量刑过重”、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理由进行申诉。因邵某处于被羁押状态,根据宜兴市检察院与当地司法局于2015年1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申诉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承办干警告知邵某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还帮助邵某向该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表》。随后,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向邵某解答了案件量刑方面的疑问,并详细解释了法律相关规定。此举有效平息了邵某的怨气,取得了良好效果。

  “有的申诉人对司法机关很不信任,认为我们‘官官相护’,请律师参与接待申诉人,可以打消他们的疑虑。作为持中立立场的第三方,律师也对我们的案件复查工作进行监督。”该院干警介绍,2015年以来共有5起案件当事人获得了相关法律援助。

  除了委托代理律师外,该院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等形式,邀请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社会人士监督、参与复查全过程,增强案件办理的公正性。目前,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案件,其他已全部实现程序公开。

  “讲得透”制定审结方案

  “听了你们的解释,我才知道原来的想法太偏激了,以后我不再申诉了。”2016年10月26日,在该院视频接访室,依靠一根网线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申诉人张某与远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接访干警实现了跨越千里的“面对面”接访。这是该院近3年来,第19次与上级院通过联合使用视频形式对申诉人进行接访。该院干警介绍说,针对部分申诉人认为基层院权力小、对其申诉不够重视、不信任办案人员等想法,该院依托视频接访室,与上级院联合答复申诉人,促进了矛盾的有效化解。

  告知案件复查结果是复查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释法说理等工作是否到位,往往决定申诉人会不会再次申诉。宜兴市检察院通过做好审结预案,切实提高了申诉人对复查结果的认可度。在结案时,如果发现是本院、公安机关、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存在问题,该院会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等形式进行处理,并将纠正建议和纠正情况如实向当事人反馈。

  (原标题:做申诉群众的知心人 江苏宜兴:三年复查申诉案16件 息访息诉率达90%)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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