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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宜良:督促起诉保住300多万国资
 
    本报讯(特约记者刘德安 通讯员尹斌)云南省宜良县检察院督促昆明柴石滩地区水资源管理局(原柴石滩工程管理局)起诉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近日在该县法院一审判决。昆明柴石滩地区水资源管理局胜诉,避免了300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2003年,原昆明柴石滩工程管理局在水库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签订了多项工程承包合同,并按期拨付了工程预付款,后由于部分工程转到云南滇能(集团)昆明柴石滩发电有限公司,加之审计部门对部分工程量不予认可,导致工程款多付了600多万元。当年7月16日,三方协商约定由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返还原昆明柴石滩工程管理局预付工程款646.6万余元。此后,宜良县草甸建筑公司通过抵扣在建工程款方式返还了一部分,但仍欠工程款300多万元未付。由于多次催促无效,昆明柴石滩地区水资源管理局于2008年1月30日向宜良县检察院反映,请求法律支援。

    接案后,宜良县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制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诉讼方案,并向昆明柴石滩地区水资源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向宜良县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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