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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一体化: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
www.spp.cn 2008年11月26日 15:25:37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蒋剑伟 阮志勇
检察工作一体化有利于克服检察权地方化的倾向,为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形成法律监督的合力,达到最佳的监督效果。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发展研究中心近日在武汉举办了主题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的检察发展论坛第一次会议。研讨会分为“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理论基础与现实要求”、“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成功做法与经验”三个专题。
■对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总体评价
与会人员对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表示充分肯定。大家一致认为,“检察工作一体化”命题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检察工作的现实需求,与我国现行体制具有同构性。检察工作一体化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与实践上的实用性,反映了由检察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检察权运作的内在规律,建议立法明确规定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也得到了法学界高度一致的认同。
有专家指出,检察工作一体化符合法制发展规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操作性强,其经验值得推广。检察工作一体化是在正确认识和把握检察工作运行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系统论的思想渗透和贯彻到检察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论思想在检察工作中的实际应用。检察机关确立的请示报告制度、指令纠正制度、案件调取制度、案件交办制度、检查指导制度、组织协调制度、备案制度、报批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均体现了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特点。
也有专家认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是一种改良,是渐进式变革,是法律领域变革的常态,有其存
在价值。
■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
与会人员认为,要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必须更加重视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法制要统一首先必须做到法律监督机关的检令畅通,法制的尊严和权威要以有效的监督作保证。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有利于整合法律监督资源、形成法律监督合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完善法律监督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规定、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
有的专家指出,检察工作一体化有利于克服检察权地方化的倾向,为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形成法律监督的合力,达到最佳的监督效果。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创新遵循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破解了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机制性障碍,其科学性、合法性、针对性凸显,具有促进检察职能充分履行与加强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重要功能。
有检察系统的代表指出,检察权是一个整体,检察院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能是一个整体。检察工作一体化是以“院”为单位的一体化,不能异化为业务部门的一体化,这是保障检察权的整体性、统一性的需要。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落实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创新举措,也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制度的有益探索。
■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理论基础与现实要求
与会专家认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产生、确定和运行必须经过充
分的理论论证并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上,同时又要针对现实,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检令不畅通、检察工作分散化倾向两个突出问题。这一机制的探索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有广阔的理论与实践发展空间。
有的专家从宪法规定、检察工作规律、检察工作实际需要、维护法制统一、实现刑事政策等五个方面来论证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理论基础;提出要建立相关保障机制,正确处理好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关系;要在立法上明确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立书面存档制度,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一体化与发挥检察官自主性的关系。
有的专家运用系统论思想诠释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理论基础,认为检察工作一体化不仅是实践层面的一项创新,也是理论层面的一项创新。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优化和整合了检察资源、有效解决了检察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深化检察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同时,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拓展了检察理论研究的视野、丰富了检察理论研究的内容,对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有着重要的价值。
有的专家指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创新对于加强检察职能的统一,增强法律监督的效能和合力产生了明显的效果,但这一机制建设在运行过程中会与原有的工作模式、运行方式、制度体系产生一定的矛盾,主要存在上下统一与下级自主、横向协作与各负其责、内部整合与相互制约、总体统筹与制度环境之间的矛盾,因此需从理论上予以回应,寻求破解之道,确保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顺利推进。
有的专家从理论视角对检察工作一体化进行考察,分析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不同组织结构及其原因,认为检察一体化原则主要体现为指挥、监督权,事务调取权和事务转交权,委任分管权,任免、惩戒权等权力。
有的代表介绍,总结湖北实行的情况,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区别于行政权运行规律与审判权运行规律、反映检察工作运行规律的一项创新,是一种保障检察权行使的整体性与统
一性、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与合力、纠正和防止检察权运行地方化与行政化的一种新型模式,值得借鉴推广。
有检察系统的代表认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目的是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克服地方化、部门化倾向,使检察职能得以充分发挥。这样的思路是我们研究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基点,也是研究的价值所在。这种模式的选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是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反思,是对检察实践的回应。
■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成功做法与经验
检察工作一体化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有生命力的工作机制。湖北、辽宁、上海、黑龙江、江苏、贵州等省市检察机关的与会人员从检察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察业务管理、内部整合、异地交叉办案等方面介绍了实施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情况。
有代表结合工作实际谈到,加大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一定要突出重点,通过强化组织原则、上级的指令权与监督权、上级支持下级的力度,实现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通过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机制,完善职务犯罪侦、捕、诉内部制约和协作配合机制,健全法律监督各个环节的衔接与配合机制等,加强内部协调配合;以强化法律监督为目标,推进总体统筹。同时要加强保障建设,通过科技强检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检察管理科学化建设,为推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提供技术支撑、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
有代表认为,内部整合是检察工作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侦、捕、诉、研联动工作机制使四个业务部门形成网状的互相配合与制约的力量,动态地实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优化检察系统司法资源、提高检察机关工作能力,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力量。
有代表介绍,2005年6月以来贵州省毕节地区检察机关认真总结并积极探索一体化办案经验和异地交叉办案工作思路,先后在8个县(市)实行异地交叉办案,整合办案力量160
多人,实施反贪异地交叉办案109件125人,大要案101件,取得较好效果。
■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与遵循诉讼规律是一致的,但也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兼容性问题。为此要注意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一是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承办案件的关系,二是检察工作一体化与保障各级检察院执法主体地位的关系,三是检察工作一体化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关系,四是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提办、交办、督办案件及指定异地管辖的关系,五是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机关跨级或跨地域代行检察职权的问题。
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执法公开化、社会化、民主化的关系。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应体现执法公开化、社会化、民主化,加强人民性教育,不能脱离人民群众。实行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一体化,不是自我封闭,搞神秘化,甚至搞检察独立。检察工作一体化是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下的一体化,同时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下要推进检务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关于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路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应稳步推行,渐进式推进。当前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应着眼于上下统一、横向配合、内部整合、步调一致、检令统一,维护检察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的总体要求,着重解决检察工作运行中存在的“检令不畅、地区壁垒、内部掣肘、整体分散”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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