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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应符合司法规律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现在有点变味了,出现为考评而考评的现象,背离了考评机制设置的初衷!”“案件质量指标设置应该科学化,使它更符合司法工作的特点!” 

    11月7日,由河南省周口市检察院和《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改革研究》课题组主办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改革研究研讨会在郑州举行。来自全国十几个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疾呼: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应该进行改革! 

    ■现状:考评机制有点变味 

    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裴维奇发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考核本来是建立在业务指导上的,但现在“有点变了味”。他反映:某些基层检察院平时不怎么联系上级检察院,到了年底要考核了,就找上级检察院。 

    河南省开封市侦查监督处副处长赵雪娜说,开展检察业务考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有利于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促进。但现在一些地方为了在评比中取得好名次,借机拉关系、请吃喝。 

    她举例,一些检察院在考评表中填着每年立案监督300多件,单从数量上看,此项工作进入先进行列是不成问题的,但细想一下,这就意味着案发后,侦查机关通常是等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再去办案,显然是不现实的。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敬艳在检察院工作了23年,分别在公诉、反贪、反渎等主要业务部门摸爬滚打过,他认为现行考评机制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是重业务考评,轻队伍建设考评。主要考评起诉率和判决率等业务指标,而轻反映队伍建设的综合考评。“以反贪为例,单纯以业务考评反贪工作是不科学的,因为反贪还要服务大局和构建和谐社会,而且其队伍建设好坏还涉及检察院形象,因此应该对反贪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是重办案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现在法院判决完就算完事了,有的被判了刑还去上班,检察院监督不到位。一些单位的管理漏洞多,检察院也没有帮助他们建章立制,因为这些工作在考评中得不到体现。” 

    第三是重办案数量,轻办案质量。“比如大案的涉案金额起点是5万元,但办理5万元案件的分值和5万元以上是一样的,因此一些检察院查到涉案金额够5万元就不再往下查了,没有挖出本该可以挖出的窝案串案。” 

    “考评机制是必须的,能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但随着时代发展,考评机制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改革,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检察工作的发展。”张敬艳说。 

    ■给案件质量定指标应符合司法规律 

    不起诉率、抗诉率、无罪判决率……这些关乎案件质量的指标如何设置更符合司法工作规律,与会人士进行了研讨。 

    据了解,目前抗诉工作考评对抗诉数量和抗诉采纳率及改判率均有指标要求。这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公诉处长尚粉红眼中,犹如“戴着脚镣跳舞”。 

    她解释,抗诉数量指标容易达到,因为在检察院可控范围之内,但抗诉采纳率和改判率则不是我们能控制的。法院考虑到上下级关系、内部考评、信访压力等因素,符合改判条件的案件也想方设法发回重审,而不直接改判。但我们的考评却对改判率有指标要求,所以每年我们都要花费大量精力去协调案件改判。 

    “一方面我们要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法院一审刑事案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我们又花费大量的精力,协调法院改判我们的抗诉案件,并以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衡量我们的工作。其结果是既矮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又削弱了法律监督的力量和效果。”她建议,抗诉工作不应以法院改判率作为衡量抗诉质量高低的依据,只要抗得准,抗得有道理就应该给予肯定,这样有利于我们理直气壮地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现行考评机制对不起诉率的指标设置也引起了与会者的争鸣。 

    天津市大港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维明认为,现行考评机制对不起诉率进行人为控制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六部委曾规定70多个罪名可以作宽缓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很少。我觉得既然提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符合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要用足,不应人为控制不起诉率。” 

    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杨飞认为,对移送审查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审查和检验侦查机关(包括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质量的结论,所以,不起诉率应是考评侦查机关(包括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质量的指标,不应作为考核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案质量的指标。此外,作出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决定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要走人民监督员程序,如果未履行这些必要程序,则属于办理不起诉案件程序错误,也应扣分,这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程序意识。当然检察机关也要加强程序方面的管理。 

    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侦监科科长宋亚男说,在把握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同时,应该允许一定比例的捕后不诉、捕后撤案案件存在,不能一味地将捕后不诉、捕后撤案案件归属为质量低下案件。 

    她认为,在审查逮捕工作过程中,有些案件报捕时证据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一定缺陷,但如果从整个案件的侦查需要来看,一旦作出了批捕决定,也许案件就会有新的突破,当然这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反之,如果是捕后没有侦查突破或是侦查机关不去积极侦查的话,就难免出现捕后不诉、捕后撤案的情况。只是比例应该有个科学的界定。 

    “考评不但要重视结果,也应该重视过程。”重庆市合川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欧彬认为。 

    他说,按照现在的考评机制,当年未立案、起诉和判决的,反渎工作就不能得分。而实际上,很多基层检察院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集中侦查力量,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初查了很多线索。虽然由于客观原因未予立案,但是我们秉承发挥法律监督效能、促进积极行政的宗旨,将案件移送地方纪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但在现有重结果的考核模式下,这些工作量没有进入考核的视野,对干警的积极性有一定影响。” 

    ■考评指标不能“一刀切” 

    研讨会上,赵雪娜说的一件事引起大家关注:今年,河南省委政法委将全省161个基层检察院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情况进行十日一通报,开封市检察院所辖的两个区检察院由于辖区人口少、经济落后等原因,一直居于全省排名的后几位。其中一个检察院检察长为了摆脱落后面貌,曾带领批捕、公诉、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到辖区派出所督察“两抢一盗”案件,但无奈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仍然改变不了落后面貌,为此曾三次向市政法委作检讨。 

    “发案率与城市大小、人口规模和经济状况等都有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因此考评方案的制订要从实际出发,一定要具有兼顾性和均衡性。”赵雪娜说。 

    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丁铁梅认为,考评设置要考虑到不同地市检察院和检察院内部不同部门的均衡性。既要注意提高办案量少、人员少的“小”院的积极性,也要注意提高办案量大、人员较多的“大”院的积极性。为此,业务目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大多数单位、部门的实现能力,既不能是“空中摘月”,也不能是“囊中取物”,最好是“摘桃子”,跳一跳就能够得着。 

    听了大家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说,考评机制的改革要遵循三个原则:第一是“四结合”原则:业务与队伍相结合的原则,刚性指标与弹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是“四平衡”原则。即质量与数量平衡、地方性与统一性的平衡、关节点与导向性的平衡、法律与政策的平衡。第三个原则就是可持续性原则和可调节性原则。要有一个合理的框架,然后有一个科学合理、有弹性、可调节的考评指标体系。 

    据了解,一些检察院正在把对考评机制的切身体悟变成理性思考。河南省淮阳县检察院今年6月成功申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改革研究》这一课题。课题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国家行政学院有关专家以及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市检察院和淮阳县检察院的检察官组成。课题组组长、河南省淮阳县检察院检察长苏凌告诉记者,他们目前已经收集了全国20多个省市的检察业务考评办法,将在考核主体、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考评办法和考核结果的应用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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