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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高港:检法建立执行工作联系协调机制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殷继东 陈雍升)“我真是遇到贵人了,真不知道怎么感谢你们!”11月4日,一名中年妇女来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不停地对民行科的检察官说。

    这名妇女叫魏春凤,是该区农民。在去年8月23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魏春凤和丈夫朱永兵都受了伤,后经鉴定,朱永兵为九级伤残。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永兵和对方徐爱荣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魏春凤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徐爱荣仅支付了1.5万元就不再支付其应承担的其他费用。朱永兵夫妇起诉至法院,今年7月1日,高港区法院判决徐爱荣赔偿朱永兵夫妇7.7万余元,但徐爱荣以没有经济来源为由一直未赔付。朱永兵夫妇申请法院执行,但到10月24日未能执行到一分钱。那天,魏春凤到该区人大常委会上访哭诉,正好被到区人大汇报工作的高港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陈新碰上。

    “决不能让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该院检察长张容听取了陈新的汇报后,要求陈新对该案的执行情况跟踪监督。10月27日,陈新等检察官先后到徐爱荣和朱永兵家实地调查,发现徐爱荣有正常的经济来源,但其嗜赌,钱都输了。而朱永兵由于交通事故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不仅治疗欠下了债务,而且有个身患疾病需药物治疗的孩子,生活极为困难。于是,他们多次找到徐爱荣所在村的村委会,请他们帮助做工作,还不断找执行法官,督促其加大执行力度,并帮助朱永兵夫妇到区民政局申请特殊救助。经过高港区检察院、法院的共同努力,11月3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该案以3.5万元一次性结案,徐爱荣先支付朱永兵夫妇3万元,明年底还清剩下的5000元。

    鉴于检、法两家这次成功合作的经验,双方决定共同探索检法两家协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机制,使之制度化、长效化。经过多次协商,11月10日,检法两家联合出台了建立执行工作联系协调机制的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当事人就执行问题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检察院根据案件的需要向法院调阅与执行相关的案卷材料,法院应予配合;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院派员参与部分执行工作,检察院应该积极配合法院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编辑感言

    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从决定跟踪监督魏春凤的执行案,到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仅仅用了几天时间,效率如此之高,原因何在?关键在于检察院一边监督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一边支持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民事执行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有两类:一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二是符合法律规定但遇到了现实阻碍。前者需要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及时制止并纠正,后者需要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

    “执行难”是个老大难问题。继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1月9日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加大了执行的力度。高港区检察院跟踪监督魏春凤的执行案件后,及时总结经验,与当地法院共同探索协作解决“执行难”的新机制,使之制度化、长效化。此举值得借鉴。             (王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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