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之所以充满生机和活力,最根本的是由其科学性和优越性决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之所以充满生机和活力,还在于它有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作指导,此外,还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指导。
今年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三十年前的1978年,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总结“文化大革命”血的教训后,决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并在该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三十年来,我国检察制度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推进而完善,检察工作伴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进步而加强。正如周永康同志所说,“三十年的奋斗历程,是检察制度恢复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过程,是检察人员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过程。”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充满生机与活力!
一、三十年来的显著成绩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十年来,检察机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指导,根据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团结一心,奋力进取,锐意改革,开拓创新,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职能作用全面彰显。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不断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二是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检察职能有了拓展,从原先的刑事诉讼领域拓展到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检察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先后组建了举报中心、反贪污贿赂局等内设机构,在一些地区设置了派出检察院;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建立了内部制约、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工作一体化、执法规范化、检务公开、检务督察、专家咨询、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一系列机制和制度,促进了执法的规范、透明和公正。三是履职能力日益增强。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为目标,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专业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提高了队伍的素质;积极争取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不断增加经费投入,加强科技装备建设,提高检察工作科技含量,增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四是工作经验渐趋丰富。通过探索,积累了做好检察工作的宝贵经验: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检察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相结合,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确保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断得到满足;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干警的头脑,确保检察队伍建设这一根本始终得到加强。这些基本经验,是检察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总之,正如周永康同志所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检察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利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以雄辩的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科学性、优越性决定了该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
检验某一制度是否具有生机、活力,既要看该制度的实践成效,更要看该制度是否具有科学和先进的内在品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之所以充满生机和活力,最根本的是由其科学性和优越性决定的。
中国检察制度的科学性可以该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必要性来说明。中国检察制度是以权力制约监督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等为理论基础,根据我国国情,在吸收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精华,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首先,建立这一制度是在我国宪政制度下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必然要求。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为了防止权力腐败,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通过党派对立竞争和“三权分立”来实现权力制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由其产生的诸权力实施监督,但这种监督是宏观的监督和对国家、社会重大事项的监督,而不是经常的具体的监督,这就需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专司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运行中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和有关机关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其次,建立这一制度是在我国国情下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监督即护法是保障法律运行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机制,也是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环节。我国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人治、等级、特权思想和重权轻法、重言轻法、重情轻法的观念至今仍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轻视规则、注重“关系”、讲究“变通”的潜规则在一些地方盛行,加上经济文化不发达且发展很不平衡,以及实际存在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等,都会严重侵蚀国家法治的肌体,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而必须设立专司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再次,建立这一制度是总结我国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我国检察机关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乃至整个国家具有同兴同衰的命运,建国后近60年的经验教训说明,法律监督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无天”所造成的恶果就是生动例证。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总结“文化大革命”血的教训后,“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纷纷要求并最终决定重新设立检察机关。总之,正如周永康同志所说,“我国宪法规定设置人民检察机关,并把检察机关确立为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是我们党和国家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的这一宪法定位,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对于保证司法、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就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它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并赋予其一系列具体职能,这就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必要的手段;它明确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并列并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强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检察活动,这就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它规定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并接受同级人大监督,这既有利于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反应快速灵敏、运转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从而形成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强大的整体力量,又有利于检察机关坚持人民属性,实现执法为民;它实行检察长领导与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这既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又有利于防治个人专断,保证重大决策的慎重和正确。
三、检察理论体系指导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之所以充满生机和活力,还在于它有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作指导,此外,还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指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在中国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实践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系统化的理论。它基本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什么要建立这一制度以及怎样发展完善这一制度的问题,其基本内容包括检察制度发展史理论、检察制度原理、检察机关组织结构理论、检察权理论、检察活动理论、检察管理理论等方面。这个理论体系具有科学性、民族性、综合性和开放性等特点。这个理论体系是科学的,它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以检察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中国检察领域的具体化;这个理论体系是民族的,它植根于中华民族沃土和国情,既继承了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精华,又借鉴了世界优秀的司法文明成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司法制度相适应;这个理论体系是综合的,它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又与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有密切的联系,是以法学为主、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的科学;这个理论体系是开放的,它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和开放包容的气度,充分吸收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优秀成果,在检察实践和检察改革中不断积累理论新成果,开拓理论新境界,从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理论是制度的根基,系统化的制度理论是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成熟。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大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领检察事业发展进步的科学指南,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其他理论一起,指导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检察机关有信心和决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永葆生机和活力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机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进步,以及检察机关恢复三十年来取得的成绩、积累的经验、构建的理论体系,为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检察职能的进一步发挥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坚实的法制基础、工作基础及理论基础;党的十七大关于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精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优越性的重要论述,在理论上进一步正本清源,促进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对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认同和思想认同,为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创造了很好的理论环境和制度环境;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统一”、“三个至上”、“三个效果”等思想,为检察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检察工作在党和国家大局中的地位日显重要,这必将为检察制度营造更好的氛围和条件;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影响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的解决,检察队伍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的不断提高,检察机关自身将拥有更好的发展基础和条件;检察国际交流和司法合作的扩大与加强,为检察机关合理吸收人类司法文明成果提供了较好的借鉴。面对大好形势,检察机关决心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坚持并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更为广阔、灿烂的发展前景,永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本文系作者应《中国法学》杂志社之约而写,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