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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构想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的同时,往往由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不佳不能获得经济赔偿而身陷困境,面对这样的情况,国家应该伸出援助之手,通过正当程序给予一定补偿。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到犯罪侵害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赔偿而陷于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相应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决定机关之一,在检察环节应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 

    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原则、范围及对象 

    1.补偿原则。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国家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出发,应确立如下原则:第一,穷尽救济原则。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只能在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无法实现或基本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适用。第二,保障性原则。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立法宗旨固然是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更重要的是保障被害人的基本生存或者生活需要。第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国家补偿制度的空间效力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独立司法区除外)和领域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对此范围内的外国被害人,适用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2.补偿范围。国家补偿与犯罪赔偿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把刑事被害人向犯罪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范围作为国家补偿的范围,因此,有必要对在检察环节中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范围予以限制。目前,只应该规定补偿被害人或受其抚养或赡养的人由于犯罪行为而导致生活困顿所必要的生活保障。 

    关于精神损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有限制地对精神损害予以补偿,原则上对精神损害不予补偿,以保证与《国家赔偿法》的统一性;同时,将因精神损害而导致的陷人困境之情形(例如因精神损害强烈而成精神病患者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纳人补偿范围。 

    3.补偿对象。将补偿对象界定为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直接受害者即刑事被害人本人,间接受害者则包括被害人的直系亲属或其收养人,以及为防止受害情况发生而蒙受损害的人。对国家补偿的对象,应界定为被害人本人以及因受害而死亡或身心残疾的被害人的直系亲属或收养人,直系亲属的排序应该参照我国《继承法》中关于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顺序来掌握,这样不至于造成混乱和引起新的矛盾。 

    刑事被害人补偿金的来源 

    综合我国现状,国家应当设立一项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专项基金,检察环节补偿金的来源,可以考虑以下几条途径:(1)国家财政拨款,这是补偿基金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来源。国家将每年财政预算中的一定比例用以补偿因犯罪遭受损害的刑事被害人,这完全符合国家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2)社会捐助。(3)依法裁判对犯罪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罚金及财产。 

    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补偿情形 

    1.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而产生对被害人的补偿。不批准逮捕决定和不起诉决定一样,都导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终结,排除了对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刑事追究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民事上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及其家属则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赔偿,需要国家给予补偿。 

    2.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而产生的国家补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以上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也存在被害人穷于现存救济方式而生活陷于困境的情形,需要国家给予补偿和救助。 

    3.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国家补偿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侦查而未破案的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相对终结(因为案件只是在一定时间内未侦破),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补偿,由公安机关作出是否补偿决定。但是如果案件已经侦查完毕,刑事诉讼程序仍需继续,被害人则可以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补偿的材料,由公安机关一起移送审查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递交申请补偿的材料,审查完后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相关裁判。此种情形严格来说不属于检察环节的国家补偿,仅仅是一种程序需要而负审查之责。 

    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程序 

    国家补偿程序一般包括被害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审查、作出决定等。被害人或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补偿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2)申请救助的原因、理由和基本情况;(3)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4)户籍地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证明;(5)检察机关根据不同情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由刑事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审查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偿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补偿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作者为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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