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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管理制度改革应遵循四个原则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检察官管理制度形成了比较完整系统的体系结构,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检察官管理制度仍存在行政属性过重、司法属性不够突出的缺陷,亟须改革。党的十七大报告系统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内容,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从方法论层面上为今后一段时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前进发展指明了方向,是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理论和总纲。笔者认为,科学发展观视野中的检察官管理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人是一切事业的基础,因此,必须在改革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中贯彻以人为本所蕴涵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要让检察官有一条公开、公平、规范、顺畅的发展渠道,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热情,促使他们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同时,让非检察官干部真切体会到检察官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安于从事本职工作。通过增强制度的说服力和激励功能,让不同素质层次的人群都能认可自己在检察机关内部所处的位置,并有奋斗努力的方向,从而构建检察机关内部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工作环境,避免由于人事关系紧张而产生的内耗,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依法改革原则 

    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只有法律框架以内的改革方案才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于2006年1月1日施行。《公务员法》是一部具有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法律,鉴于检察官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素质要求、管理监督、工资福利、退休保障等方面具有相同的一面,《公务员法》将检察官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检察官在履行职责、工作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为了与《检察官法》相衔接,《公务员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就构成了以《公务员法》为总章程、由《检察官法》衔接配套的检察官管理法律体系,对检察官进行依法管理和有针对性的管理。因此,改革与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必须遵循《公务员法》的一般规定和《检察官法》的具体规定。只有依法改革,才能使检察官管理制度得到真正发展。 

    三、注重实效原则 

    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公务员法》与《检察官法》共同构建了检察官管理制度的框架,但由于《公务员法》是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总章程,《检察官法》的一些规定也比较原则,导致检察官管理制度各个环节中的一些细节问题缺乏针对性较强的制度规范。如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官法》进行了修订,建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检察官队伍的入门条件。但是,由于检察官准入制度没有随着检察官标准的提高进行改革,对法律人才资源的吸引和利用不足,出现了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断档的隐忧。因此,改革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应重点从实务角度出发、细节问题入手,注意制度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及时针对检察官管理制度中的各个环节制定细则,实现制度体系的均衡发展,将《公务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只有注重实效,才能保证检察官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使检察官管理制度得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统筹兼顾原则 

    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检察官管理制度作为检察工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检察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如果将检察工作制度的改革看做一项系统工程,就意味着改革必须注意内部各个部分的均衡性,从而注重某些部分的优先发展。而优先发展检察官管理制度不仅是历史经验向我们指出的改革方略,也是检察工作制度改革的逻辑起点所在。例如,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就有力推动了公诉业务水平的提高。因此,在改革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中必须坚持统筹兼顾,摆正检察官管理制度改革与其他各项检察工作制度改革的关系,坚持整体谋划,通过检察官管理制度的改革推动其他检察工作制度改革进程。同时,根据其他检察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先改革相应环节的检察官管理制度,形成检察官管理制度与其他检察工作制度改革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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