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徐瑾海鹏) “9月8日,由我院追加起诉的马小坚故意伤害一案,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是我院自今年5月推行公诉案件‘第二承办人’制度以来所取得的又一成果。”这是9月16日,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王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讲的一番话。
王骅告诉记者,今年8月,海安县检察院公诉科的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吴海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吴海龙是在该县某公司的老板马小坚授意下,才对阻挠施工的丁某实施了殴打,结果导致丁某一眼受伤,经医治无效而被摘除。可是,公安机关仅将吴海龙以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而未对指使打人者马小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案件承办人是一位比较年轻的检察人员,办案经验相对不足,于是,经其提请和分管院领导同意,该院立即启动公诉案件“第二承办人”机制,即在公诉部门另行指定一名承办人再对该案进行重新审查,重点确认对马小坚是否应该追加起诉。
后经“第二承办人”的审查,其结论认为原承办人的意见是正确的,根据已掌握的情况,马小坚通过电话指使吴海龙打人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因此,马小坚在这起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依法对其追诉。分管院领导在听取这两位承办人的意见后心中更是有了底数,于是果断作出同意追诉马小坚的决定,并立即组织人员依法将马小坚涉嫌犯罪的证据,在一天之内就全部获取和固定。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也十分顺利。
据海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崔勇介绍,所谓公诉案件“第二承办人”制度,是指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遇有相关规定的情形时,由公诉科的负责人或者分管检察长另行指定一名承办人,接替原承办人对该案进行重新审查,通过双层把关,以确保所办案件的公正性、合法性、准确性。相关情形包括12类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拟提请抗诉的案件、拟追诉漏犯的案件、拟改变定性且影响量刑的案件、拟增减重大犯罪事实的案件、经过二次退查仍不能起诉的案件、需要回避的案件、当事人举报承办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相关部门交办的敏感案件和其他有特殊情况存在的案件等。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执行,该院还规定了案件在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内,“第二承办人”制度的启动、审查、审核等工作流程,并有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加以配套。
据统计,该制度实施以来,海安县检察院已成功追诉漏犯9人,改变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6件,增加案件罪名4件,避免错诉11人,增加量刑情节7件,这些案件提起公诉后均被法院认定和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