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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出台《意见》规范“亲情会见”
www.spp.cn 2008年09月22日 09:55:16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徐德高 李鸣
本报讯(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李鸣)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讯问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其法定代理人等到场会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执行,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有七条,其中包括,检察人员在讯问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在讯问前1日至3日通知法定代理人,并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法定代理人(含近亲属、任教老师等)持有检察机关开具的到场通知书、批准会见决定书等文书及其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的,看守所应根据《意见》的要求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妥善安排,以保障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其法定代理人等到场,或者“亲情会见”顺利进行。
该院最近在对全市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一周年情况的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虽已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但实际执行中,因为无具体的可操作性意见,公安、检察人员讯问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绝大多数的法定代理人进不了讯问室,他们要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见更是困难。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在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联合出台了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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