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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浙两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督促、支持起诉避免数亿国资流失
www.spp.cn 2008年09月05日 14:07:39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徐德高 陆健 卢志坚 谢靖 张娟 范跃红 邵星满
编者按 周永康同志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对于民事、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民事督促、支持起诉工作正是这一重要检察职能的体现,检察机关通过督促、支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一方面有助于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及时发现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增强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在此方面,苏浙两地检察机关做出了很好的尝试。
本报讯(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陆健) 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8月26日召开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场推进会,总结推广启东市检察院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今年以来,启东市检察院针对该市在土地利用和开发过程中,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拖欠土地出让金,导致国有资产严重受损的情况,积极推行以民事行政检察和渎职侵权检察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市场专项清理工作机制。在财政、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在4月中旬至今短短四个多月时间内,该院就成功帮助清收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设施费近1.7亿元。
据介绍,启东市检察院对房地产企业的不同欠缴原因进行分类,并据此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因效益不佳而无力缴纳出让金的房地产企业,该院通过诉前调解,最大限度地实现清收催缴;对于故意躲避、拖延不缴的房地产企业,该院通过督促起诉,支持有关部门运用诉讼手段催缴出让金、没收违约金或收回土地;对于因机构更替、人员变动、工作延续性问题而未能及时清收的,该院通过发放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督促起诉主动追缴。
又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谢靖 张娟) 改制人利用改制之机侵占资产,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近日,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督促、支持该市粮食局提起的诉讼终于有了结果,流失的3000余万元国有资产以股权变更的形式被追回。
2005年,有群众反映,溧阳市粮食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姚某利用改制侵吞国有资产,这一情况引起了溧阳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经初步了解,2002年12月,溧阳市粮食局与时任粮食集团法定代表人的姚某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同意以3600多万元的价格将集团整体资产转让给改制成立的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姚某是该公司股东之一。
为了查清实际情况,该院民行、技术检察人员共同成立办案组。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发现原溧阳市粮食集团总公司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存在虚列负债、隐瞒收入、多剥离费用等问题,误导粮食局与姚某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
在上级检察院与该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06年10月30日,溧阳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溧阳市粮食局向姚某及持股粮食购销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改制转让协议无效。
2006年12月,溧阳市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期间,姚某提出管辖异议。经江苏省高院指定管辖,由常州市中院审理此案。2008年6月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解除2002年12月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转让资产予以返还,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及历史遗留问题。7月25日,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3000余万元国有资产被追回。
又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邵星满) 在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下,一起拖了8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于7月9日判决开化某原料公司向县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83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0余万元。8月25日,113万余元款项全部执行到位,上缴国库。
据悉,从2007年5月至今年8月,开化县检察院已通过民事督促起诉,追回国有土地出让金5100万余元。
2000年1月11日,改制后的开化某原料公司与该县国土局协商,受让一块近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县国土局为支持该公司改制筹集资金,在双方没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公司只缴纳了1万元土地出让金及办证费用1.4万余元的情况下,提前为该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年5月19日,双方补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总额84万余元,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毕。但这家公司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未再缴一分钱。
针对企业改制和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时常发生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恶意拖欠巨额国有土地出让金等问题,2007年5月,开化县检察院与法院联合制定《关于开展国家、集体或者公共权益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一意见出台后,该院专门派人到县国土局全面了解该县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发现开化某原料公司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83万余元。鉴于该案时间长、案情复杂,该院决定启动民事督促起诉程序追回这笔流失的国有资产。在向县国土局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督促他们提起诉讼的同时,该院及时组织民行科干警调案卷、查资料、走访当事人,进行细致周密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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