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综合信息 >

苏州虎丘:民事执行监督效果好
 
  根据案件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监督方式

  苏州虎丘:民事执行监督效果好

  本报讯(记者李明耀 通讯员朱家春 吴小军) 近日,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的一次债权人会议中,该区检察院应邀对法院主持开展的破产清算工作进行现场监督。2006年以来,该院积极创新监督方式,采用多种形式对12起民事执行案件依法进行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今年2月底,苏州高新区韩资企业福井公司因法定代表人突然撤回,94名职工因工资被拖欠而联名申请破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丰润经纬编厂等主要债权人认为法院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有误,向虎丘区检察院提起申诉,94名职工也多次前往各级政府部门上访。

  虎丘区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后发现,法院在债权人会议尚未对破产财产如何处置形成统一意见时,即裁决拍卖破产财产,程序确有不当之处。承办检察官随后走访了主要债权人,在他们表示愿意先垫付职工工资后,即与法院联系,建议停止拍卖程序。法院采纳了该建议,还应债权人请求邀请承办检察官参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其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最终,在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下,该案的多方纠纷被逐一化解。

  据虎丘区检察院检察长郭振荣介绍,虎丘区检察院已经与该区法院共同建立了协调配合机制,出台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了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等内容,使日常的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流程化。其中的评估预案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进行详细的个案调查和评估,由承办人针对案件起因、矛盾焦点、可能出现的后果提出评估报告并做好处置预案,防患于未然,并将评估和预案及时通告法院,共同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其中的执行息诉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依法进行的执行工作,要做好当事人的释法答疑工作,实现息诉息访目标。

  记者了解到,虎丘区检察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定执行监督的不同方式。2006年以来,该院积极采用检察建议、现场监督、建议暂缓执行、介入执行和解等多种形式,对12件民事执行案件进行了监督,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65252000/65592000(举报电话)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     网站信箱:web@spp.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