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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锦江试行“逮捕必要性评估制度”
 
  本报讯(记者谷萍 通讯员锦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结合规范化建设活动,于今年初开始在审查逮捕环节引入《逮捕必要性评估制度》,为正确适用“无逮捕必要”提供客观标准,减少主观因素作用。截至目前,该院共适用“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案件8件11人,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均未发生重新犯罪,刑事诉讼也顺利进行,已有3件3人得到法院判决。

  依据该院《逮捕必要性评估制度》,办案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对拟认定“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必须先提讯犯罪嫌疑人,除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外,重点了解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损害赔偿等情况;了解案件是否有重大影响,是否涉及当地治安稳定;了解被害人的态度和想法,为评估作准备。对确认为“无逮捕必要”的案件,承办检察官需提交《审查逮捕案件逮捕必要性评估报告》,经科室集体讨论,科长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交由检委会讨论作最后决定。

  此外,承办检察官要建立无逮捕必要案件犯罪嫌疑人跟踪监督档案,定期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深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社区、家庭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对发现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关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重新提请批捕。

  该院《逮捕必要性评估制度》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后要进行跟踪帮教,即承办检察官要会同侦查机关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及时与其老师、父母等进行沟通联系,共同做好帮教工作并适时进行回访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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