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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潢川:巧用再生证据追捕追诉漏犯
www.spp.cn 2008年08月25日 14:30:27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肖景炎
河南省潢川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和公诉环节,充分运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亲友为掩盖罪行,在逃避法律追究而实施反侦查、反追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一些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及时补充高质量的再生证据,并将收集到的再生证据拿到原来的证据体系之中,互相验证,及时排除与客观事实不符、前后矛盾的证据,使证据不足的案件出现“柳暗花明”的转机。从2007年以来,该院通过收集和运用刺探性、伪证性、毁证性和设置障碍性四种再生证据,成功追捕追诉漏犯50人,追诉漏罪7起,已有3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运用刺探性再生证据,证明原生证据,深挖漏罪。根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为逃避法律追究,渴望了解办案人员手中掌握的证据,进而找关系打探有关消息和诉讼进程,刺探办案秘密,谋划反侦查对策的特点,办案人员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心理,将计就计,注重通过收集和掌握犯罪嫌疑人毁灭、篡改证据的事实,利用再生证据的反证性,从反面证实其狡辩和翻供事实的虚假,从而提高原生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起到完全证明的作用。
二、运用伪证性再生证据,发现新的犯罪,追捕追诉漏犯。在团伙犯罪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在了解到自己被侦查或被追诉的处境时,多会竭尽所能,与关系人联系、沟通,采取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胁迫利诱证人作伪证等种种方式干扰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形成伪证性再生证据,同时在串供、伪证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尚未被掌握的新的罪行。面对上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进行反侦查、反追诉活动时留下的伪证性再生证据,办案人员尽量在第一时间里获取有关串供、翻供等证据,并适时运用这些再生证据,揭露犯罪事实真相,发现新的犯罪线索,追捕追诉漏犯。
三、运用毁证性再生证据,补强现有证据,“重现”犯罪事实。该院在总结办案实践经验中注意到,对于那些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言词证据,其证明力较为薄弱,在认定案情时,还必须收集到其他证据加以补强。如抢劫、盗窃等侵财类犯罪案件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视赃款赃物等证据为“定时炸弹”,千方百计寻找一切机会,采取各种手段予以隐蔽、转移或销毁,在此过程中势必形成毁证性的再生证据。充分运用好收集到的这种再生证据不仅可以补强现有的证据,还可通过与现有证据的配合使用,起到“复原”或“重现”既往犯罪事实的作用。
四、运用设置障碍性的再生证据,揭露犯罪,证明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对量刑有着重要意义,而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作案后,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有的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阻碍延缓侦查、追诉进程,给追诉工作设置重重障碍,以期达到故意混淆视听,浑水摸鱼的目的。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员适时向法庭出示所收集到的设置障碍性再生证据,可以起到“一证九鼎”,当场揭穿谎言,证实犯罪的作用,进一步证明被告人的态度和表现,也会直接影响到量刑情节。2007年以来,该院所追诉的案件中,有3名被告人因设置障碍性再生证据被法庭采信,影响了量刑幅度。
(作者单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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