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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海:工业园区正副主任双双落马
 
  本报讯(记者曾祥生 通讯员周泰) 由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尤君伟、李爱国受贿案,经该县法院审理,已于8月6日一审落判,被告人尤君伟、李爱国犯受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赃款8万元。

  尤君伟、李爱国被逮捕前分别担任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查,2006年4月,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宁海县久丰纱厂签订房地产收购安置租赁协议,约定由管委会对久丰纱厂坐落在宁海县梅林街道的一宗房地产进行收购,并为该厂在开发区塔山区块安置工业用地48.37亩,收购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388万余元,管委会在签订协议一周内支付200万元,待动工兴建时再支付750万元,余款在动工后六个月内付清。2006年5月,经尤君伟审批,管委会拨付给久丰纱厂第一期收购补偿费200万元。李爱国利用分管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征地、拆建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房地产收购、土地安置、收购款划拨方面均给予久丰纱厂关照。久丰纱厂法定代表人葛诗富对厂房收购价格及土地安置的位置均感到满意,为表示感谢,于同年10月下旬的一天,送给尤君伟8万元。同年年底及2007年5月,葛诗富又分两次送给李爱国共8万元。

  案发后,尤君伟、李爱国均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均有立功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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