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监所检察
>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强化制度推进驻所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www.spp.cn 2008年08月13日 16:26:29 来源: 高检网
作者: 江成林
面对时代发展对法制文明和司法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探索驻所检察工作新途径,完善制度建设,施行规范化管理,是更好地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选择,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题中之义。笔者认为,驻所检察工作在规范化建设中应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强化制度入手。
一、以健全的制度机制体系,规范执法行为
驻所检察工作要积极探索和推行以办案流程、质量考评、绩效管理、执法监督等为重点内容的全方位、规范化的监所检察工作机制。一是统筹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和完善驻所检察制度。二是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实行换押制度、羁押期限报告制度、超期羁押投诉制度、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等,把对超期羁押问题的检察监督落到实处,切实预防和及时纠正超期羁押的情况。三是建立健全派驻检察人员列席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制度,加强对罪犯减刑的事前监督。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减刑活动,并赋予罪犯以“知情权”,努力使减刑工作更加透明,以保证减刑制度的正确实施。四是建立健全驻所检察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防止派驻检察人员被“同化”。同时,为了防止驻所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责任制,以此来规范驻所检察人员的工作。
二、强化监所安全制度
监所安全重于泰山,在开展驻所检察工作中,必须以“严”字当头,把看守所的安全作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点。一是必须严格驻所人员上岗制。驻所检察室人员每天必须到监区巡视检查、及时掌握所内动态,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细致、彻底,不放过任何死角和疑点。三是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解决。四是严格提审制度。监督纠正公安、法院等办案部门不合程序的提审。五是严厉打击在押人员的重新犯罪。
三、 完善相关立法,增强法律权威
首先,在完善检察监督的有关立法中,应将一些弹性监督条款改为刚性规范,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协调不同执行机关、有力保证执行公正和高效的刑事执行法律规范。其次,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第三,积极制定有关规定,使驻所检察部门及时及时掌握各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做好工作提供充足法律依据,强化纪律建设、廉政建设、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四、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驻所检察工作
在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下,检察工作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驻所检察监督工作的宗旨是为了确保监所的安全和稳定,保证在押人员的刑事诉讼过程合法有效,防止监管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笔者认为,只要符合这一宗旨,大胆改革检察监督与被检察监督的关系,构筑监督部门与被监督部门两者间的文明和谐,即监督部门严格而文明开展工作,被监督部门主动积极地予以配合,将促进驻所检察工作的发展。作为检察监督的驻所检察室与被检察监督的监所,以往的工作模式为出现问题—处理问题。和谐的监督模式应以确保安全为原则,以诉讼为核心,前置式的工作模式,即挖掘问题苗头、根源—消除隐患。驻所检察室应建立与监所的互通机制,加强日常沟通,掌握情况,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将一切问题消灭在萌芽中,使驻所检察工作严格、科学、文明、和谐。
【
关闭窗口
】
全国人大
中央政府
全国政协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香港特区廉政公署
澳门特区检察院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中国反商业欺诈网
人民网
新华网
央视国际
中国平安网
中国廉政网
中国法学会
中国普法网
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65252000/65592000(举报电话)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
网站信箱:
web@spp.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