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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实现检察工作新跨越
www.spp.cn 2008年08月13日 16:23:39 来源:
作者: 冮成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标志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创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具有深刻的背景。从实践背景来看,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广大政法工作者在各个历史阶段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围绕中心工作,忠实地履行职责,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政法工作中还存在着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正确、先进、科学的法治理念来武装政法工作者的头脑,达到统一思想,逐步解决问题的目的。从理论背景看,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思想。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正是以这三大理论创新成果为指导,立足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对政法工作的经验和规律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角度做出的全面、准确的科学的概括。这是我们党在政法工作上的一个重要的战略思考和重大理论创新,是我们观察和处理政法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纵观历史,中国历代有作为的执政者和政治家,都一贯强调民本思想。他们认为,国之根本在于民,人民群众是国家、君主赖以生存的基础,人民群众是水,国家和君主是舟,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水干舟自灭。谈到“民本”思想,不能不提到战国时代的孟子,他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孟子·尽心下》)早已成为千古绝唱。在孟子看来,政权的更迭,君王的易位,都取决于民众的态度。在社会的政治结构中,民众是基础和前提,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君"和“民”相比,“民”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
我党在十六大的报告中所描绘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所强调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论断,集中而又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新时代民本思想。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是要立足本职,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古往今来,人们始终希冀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并因此寄予法律无限的厚望。现代社会,诉诸法律、定纷止争已成为人类理性的最佳选择,于是人们又把法律比喻为天平。正所谓情理、道理,明辩法理;孰是、孰非,法辩事非。故此,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生命之所系。执法失去公平和正义,不仅使“良法”变成“恶法”,使其危害更甚于“无法”。英国的培根对其危害下了著名论断:“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所以,执法活动如果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法律就无尊严权威可言,继而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都无从谈起。
检察机关是人民的检察院,它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是检察机关的唯一选择。身为执法者,应当心存大义,循法而行,为民谋利;平等对待各方利益。既要重视打击犯罪,又要注意保障人权;既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保护个人合法利益;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也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要求政法干警常怀爱民、为民之心,常存便民、利民之意,铲除害民之徒,把为人民执法、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广大干警要有对党和人民事业的无限忠诚和高度的奉献精神、牺牲精神,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甘当人民公仆,履行好检察工作的神圣职责。
思想是认识的先导。有了正确的执法理念才能有正确的执法思想。执法思想是指导检察机关执法的灵魂。检察机关的执法权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都应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目的。树立新时期检察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
“打铁还需自身硬”,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关键还要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要破除“官本位”思想,摒弃特权意识。长久以来,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相当严重,官职俨然成为一个人在社会中自我价值实现的尺度,官职等级则是身份高低、荣誉大小的主要依据。在我国古代,“官”与其说是一种职位毋宁说是一种身份。受封建“官本位”所带来的特权思想长期积淀的影响,个别的政法干警时常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这与“执法”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必须坚决摒弃。
其次抛开“利欲”观念,执法为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执法人员经不起利欲的驱动,在头脑中逐渐形成一种执法为“利”的不正常现象。虽然,根据市场经济法则,各种利益主体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为其追求目标。但绝不能容忍这种观念进入社会政治管理领域。目前,执法活动受到利益驱动现象已出露端倪,“大利抢着办、小利拖着办、无利不给办”的背后无不隐藏着利益驱动的阴影。这种唯利是图的执法观念显然有悖于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也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格格不入,所以必须坚决抵制。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惩治犯罪,维护稳定,是检察机关的历史任务。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表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法律的实现就没有可靠的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部门,要求执法者严格执法、守法。但由于各级执法者受社会地位、道德准则、文化水平、个人素质、物质利益等的影响,他们的个体意志必然与人民的整体意志有所差别,当个体意志与人民整体意志不相协调,甚至冲突时,执法者就可能违反整体意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就会出现,与执法为民背道丽驰。
为确保法律实施得到最佳效果,应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这正是检察机关监督的必要所在,同时也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关键环节。只有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作为执法的根本准则和宗旨,检察机关才能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成为党、国家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也是深化思想建设、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检察工作的新跨跃的具体体现。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我们检察队伍要时刻牢记党和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同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工作机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贯穿到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检察改革等各个方面。要通过这次学习教育,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永葆检察干警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相信我们的检察工作一定会有更加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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