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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混押需分情况解决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男性在押人员与女性在押人员,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在押人员,应当分别羁押。但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笔者调查发现在押人员混押现象仍时有发生,比较常见的是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混押、已决犯与未决犯的混押。究其原因,一是在监管设施的配置上,未成年人监室设置过少。而未成年人多为共同犯罪,看守所不得不把同案的未成年犯羁押至成年监室,导致混押;而当未成年犯过少的时候,看守所又因警力有限,出于安全考虑,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混押。二是《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均规定,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符合条件的部分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服余刑。由于看守所在押人员过多,无法单设服刑监室,从而造成已决犯和未决犯的混押。

  在押人员混押弊端很多,既容易造成已决犯与未决犯“交叉传染”,加大了对犯罪人员的监管改造难度,又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要考虑监管场所的客观情况,不宜简单地以纠正违法的方式解决,而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成年犯与未成年犯混押的问题,笔者建议看守所要合理调整监室设置,争取容纳更多的未成年犯,同时与临近的其他看守所联系,将部分未成年人羁押到其他看守所,从而杜绝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混押问题;对于已决犯与未决犯混押问题,要求看守所彻底与未决犯分押,如确需用作耳目,则需由看守所履行有关程序后使用,这样既消除了违法混押,又保障了监所工作的正常进行。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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