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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相城:运用侦查实验获取职务犯罪证据
www.spp.cn 2008年07月30日 10:22:35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卢志坚 吴建德 俞志斌
侦查实验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并不鲜见,但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却极少运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在查办一起涉嫌贪污案件中,成功运用侦查实验获取了定案证据,并被法院最终采纳。
2005年4月20日,苏州市供电局吴城供电公司向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报称,该公司电费管理员徐建华涉嫌侵占电费。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初步查明徐建华涉嫌两笔犯罪事实:一笔是徐建华于2002年4月至2005年2月,利用担任电费管理员的职务之便,收取某印花厂9.6万余元电费后占为己有;另一笔是2003年12月至2005年1月,徐建华在相城区某村私自开设了垫片热处理加工厂。为达到不交电费的目的,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在一综合变电站搭线进行窃电,其间共为客户加工垫片热处理239.11吨。公安机关认为徐建华涉嫌贪污犯罪,遂于2006年3月17日变更管辖将该案移送相城区检察院。
徐建华涉嫌的第一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其第二笔犯罪事实就难办了,因为虽然徐建华对窃电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因其窃电手法是从电力设备上直搭线窃电,未安装计量表,窃电的具体数量自己无法讲清,侦查机关也无法直接计量徐建华在长达15个月时间里加工工业产品的用电量,因而对其实际犯罪数额也难以认定。
怎么解决这个难题?承办此案的侦查员吴建德查阅了大量资料,最后在江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中发现了一线希望,该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窃电时间和窃电容量无法查明时,可参照以下方法确定:1.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量的单位产品耗电量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和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
是否可以通过侦查实验的办法来获取定罪证据呢?吴建德提出的大胆设想得到了该院支持。侦查实验的前期准备工作是艰苦而繁琐的:通过相关部门、人员调查了解热处理加工行业的概况、加工工艺和流程、加工设备等相关情况;根据相关证人的描述及徐建华本人供述的情况,设法寻找与徐建华垫片热处理加工厂相同型号的机器设备、垫片材料,寻找进行侦查实验的合适场地,保证侦查实验的顺利进行、聘请能熟练操作垫片热处理加工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此次实验的机器操作人员,并负责设备的调试,确保实验过程中工艺流程的可靠性。机器设备调试完毕后,由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垫片的热处理加工,侦查人员制作侦查实验笔录,记录加工的全过程,包括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记录相关的数据指标,至少反复进行三次实验,尽可能保证实验数据的科学严谨性;聘请吴城供电公司、苏州市技监局、苏州市标准计量所、苏州市供电技术监督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到侦查实验中来,对侦查实验的全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严格保证侦查实验使用设备的科学性,确保实验数据的真实性;邀请本院公诉部门人员提前介入到侦查实验中,从刑事证据的角度对侦查实验进行前置监督;邀请苏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参与,并以公证书的形式确认本次侦查实验,确保侦查实验的公平、公正、公开。
经过几个月繁琐而细致的准备,2006年11月,实验场地、实验设备、实验操作人员、实验材料、实验调试全部到位。为保证实验的客观性,除邀请相关技术专家见证外,还特别邀请了徐建华的辩护律师现场观摩。11月9日,随着指挥长翁世祥副检察长一声令下,侦查实验开始,由实验工厂指派高级操作工人操作,对事先准备好的500公斤垫圈进行热处理操作,并对生产过程、电表计量和产品计量进行了全程监控录像。实验反复进行了三次,侦查人员提取了三次实验的耗电量、成品产量等数据,并交由现场的技术专家进行讨论,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最终确定最后的单位用电量,出具了书面的专家意见,并由现场所有见证人签字确认,进而得出最后的侦查实验数据:加工1吨垫圈热处理耗电量为458.88千瓦时。据此,徐建华实际窃电量为458.88×239.11=109722.8千瓦时,电费合计人民币73733.7元。
前不久作出的判决认定徐建华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徐建华第二笔犯罪事实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作了如下表述:关于被告人窃电量数额问题,按规定,在窃电时间和窃电耗电量无法查明时,可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位产品耗电量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并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现检察机关以科学实验得出单位产品耗电量为依据是可行的。
相城区检察院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翁世祥告诉记者,侦查实验是刑事侦查中的一种手段,侦查实验的结论能否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的最终定罪证据,以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发现运用。希望通过大胆探索、灵活运用侦查实验,为今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能更多地运用新的侦查手段积累一些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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