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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涉检信访要从源头抓起
 
  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因检察机关执法行为存在的问题引发的涉检信访,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从抓预防、抓源头、抓机制、抓规范入手,在检察工作中努力探索和建立预防、减少涉检信访案件发生的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涉检信访案件的产生。

  一、建立健全办案质量保障机制,强化办案质量监督制约机制

  涉检信访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办案质量不高、执法不规范引起的,因此要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建立健全办案质量考评机制;完善落实网上办案制度,建立健全对执法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保证每个执法环节都体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建立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全面推进检务督察制度;健全和规范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在强化办案质量监督方面,一是要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机制。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加大对重大案件和事项的督导;要进一步完善下级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制度、下级检察院定期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工作制度、专项工作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情况说明制度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案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上报审批制度。二是要完善接受侦查机关监督制约的机制。进一步完善落实侦查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复核更换办案人审查的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定期专题研讨等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二、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1.完善举报线索初查结果及时反馈制度。要强化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举报中心可以向本院侦查部门催办、督办,以便及时掌握案件信息并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于作不诉或撤案处理的,举报中心要协调侦查部门向署名举报人当面作详细的公开答复,以消除举报人的误会、误解,防止涉检信访。

  2.全面落实不捕说理制度。为了预防和减少因被害人不理解检察机关所作不捕决定而信访,应全面落实不捕说理制度,增强不捕决定的公信力和说服力,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产生。

  3.健全落实被害人申请抗诉、拟作不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被害人申请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旨在细化公开审查答复程序,公开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的抗诉请求,通过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做到案件办理的公开、公正、透明,使被害人能够正确对待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在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诉决定时,可以邀请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人员、侦查人员参加,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通过公开案件事实和证据等方式,围绕事实和证据公开质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从而达到罢访息诉的效果。

  4.健全和落实办案过程中辨法析理制度。在办案中,要注意详加阐述和论证得出某种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在对复杂案件作出适用法律的判断时,要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在追求法律效果,求得形式合理的同时,对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要予以充分关注,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促使当事人理性地对待案件的处理结果。

  5.完善法律文书说理制度。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要充分说理、严密论证,避免简单化、程式化、机械化的陈述,展现检察机关在个案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落实民行申诉案件风险告知制度。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申诉风险告知书》的形式,提醒申诉人应当注意的事项,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有可能错过法院的申诉期限;申诉期间不影响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提出抗诉申请,不必然进入再审程序,是否抗诉由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进入抗诉程序,不必然导致法院改判。以这一形式有效提高申诉人承担申诉失败的心理承受力。

  三、健全完善国家救济、被害人权益保障、赃款赃物处理等制度

  1.健全完善国家救济制度。在涉检信访案件中,部分是信访人由于犯罪行为或诉讼而致贫,尤其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伤亡而又得不到合理赔偿。针对这种情况,在国家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尝试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以此作为解决涉检信访的新途径。在条件成熟时,应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或高检院尽快采取措施,制定国家补偿的费用来源、范围、标准、程序等规定,使国家补偿有法可依。要认真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着力落实刑事赔偿决定,该确认的要主动予以确认,该赔偿的要坚决予以赔偿。

  2.完善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因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力而引发的涉检信访。一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对经济确有困难或反映强烈的,引入民事调解或和解手段,使被害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精神上得到慰藉,减少和避免涉检信访。二是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也应听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并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明确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规范赃款赃物处理制度。现行法律法规对赃款赃物处理的证据条件、处理时间等均缺乏具体规定,赃款赃物处理随意性较大,为利害关系人信访埋下了隐患。为此,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制作检察机关统一标准的赃款赃物处理文书,规范赃款赃物的处理程序。二是赃款赃物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处理;特殊情况下需及时处理的,应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作好记录。三是对审判机关没有判结而侦查期间已扣押的赃款赃物,应依法认定是非法所得或是合法所得,及时予以处理或返还。四是建立大宗赃款赃物处理备案制度。特殊情况下需在判决前处理赃款赃物,且达到一定数额时,须在处理前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五是完善对赃款赃物处理的书面审批手续。

  (作者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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