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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侦结率
 
   长期以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结案率不高,将大量监督立案的案件长期滞留在侦查环节,已成为影响立案监督工作成效的瓶颈性问题。以北京市为例,1999年至2007年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99件260人,到目前为止,尚有117件148人滞留在侦查阶段,占监督立案总数的58.8%和56.5%。其中??监督立案2年以上的82件102人,监督立案5年以上的44件48人,监督立案8年以上的12件14人。

  一、导致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原因

  1.立而不能侦、不愿侦。实践中,某些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因与公安机关在罪与非罪的认识上存在分歧,由于《通知立案书》具有指令性,公安机关不得不立案。但由于是被动立案,并不能改变公安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再加上某些侦查人员侦查能力不高等因素,造成了部分监督立案的案件立而不能侦或立而不愿侦。

  2.侦而不能结。除了由于北京市流动人口较多,约有21.3%的案件因犯罪嫌疑人在逃而无法破案,部分案件侦查难,证据达不到破案标准的因素外,也存在“疑案”不能结的问题,即现有证据既不能达到确实、充分认定有罪的程度,也不能绝对支持作出无罪认定??又无再继续侦查取证的可能,形成既无法移送起诉又无法撤销的“疑案”。

  3.侦而不敢结。经侦查取证,有些案件可以排除犯罪嫌疑,依法应当撤案。但顾虑案件的特殊背景,公安机关不敢轻易作出撤案处理。如,当事人缠访缠诉,释法说理难度较大的案件,撤销案件可能会激化矛盾。

  4.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衔接不紧,跟踪监督乏力。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效率没有科学、明确、具体的考核要求,公安机关缺乏内部监督、督促程序;部分检察机关将立案监督目标定位于“监督立案”。认为“办了、立了、就结了”,对监督质量、监督效果不关心、不关注。同时还存在不善监督,碍于面子不敢监督的问题。

  二、加强机制建设,推动侦查进展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依靠工作机制建设加以解决。

  1.完善动态跟踪监督机制,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一是要核实公安机关立案情况、分案情况,防止虚假立案。二是要核实侦查人员主体适格情况,防止敷衍塞责。三是要核实侦查取证工作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要核实上网追逃、协查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明确且在案的,要定期核实取证情况。防止公安机关以“在逃”或“正在侦查中”为借口,消极侦查、懈怠侦查或包庇、纵容犯罪。四是要核实公安机关不结案的理由,防止以“疑案”为借口空挂案件或应当结案而不结案。五是要核实结案理由。防止立案后随意撤案或以罚代刑。六是要核实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有效性。防止违法取证或只取有罪、无罪的单方证据。七是要跟踪案件批准逮捕、公诉、审判全过程,关注侦查终结后,公诉、审判阶段的久拖不结。

  2.加强检警合作机制,推动侦查进展。一是加大调查工作力度,确保监督立案无错误,防止侦而不能结。二是开展释法说理,统一执法认识。通知立案的案件要详细阐明应当立案的理由,为明确侦查思路提供帮助。三是开展随案引导侦查工作。在通知立案之初即提出引导侦查取证的书面意见。四是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监督立案和结案的情况,协调积案多的公安机关组织精干人员,开展“积案清理”专项活动。五是协助公安机关完善执法人员档案,定期反馈立案监督案件办理情况,为上级考核及侦查员等级评定提供参考,调动积极性。六是对于确因长期负责重大案件侦破,没有精力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人员,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调整。

  3.完善考核、答复机制,倡导多种方式从快结案。一是将监督侦查效率纳入检察考核目标中。侦查效率与侦查监督、引导侦查取证息息相关,应当纳入到检察考核指标中,调动开展跟踪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倡导适用多种方式从快结案。刑事案件先立案后撤案、先批捕后撤捕等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是单方面的,有罪证据多于无罪证据,且未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审查时要特别细致,因证据未达到起诉、审判标准的,或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应当撤销案件的,要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三是建立公、检共同答复当事人工作机制。对于当事人不服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而可能缠访、闹访的案件,公安、检察可以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建立共同答复当事人机制,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息诉罢访等工作。四是配合做好“公诉转自诉”工作。对不服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劝导其行使刑事自诉权,并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为公民自诉提供便利。

  4.完善监督纠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一是对公安机关虚假立案、违法撤案及以欺骗手段规避监督等违法行为及时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方式予以纠正。二是积案较多的地方,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地方人大和政法委提交专门工作报告,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形成监督合力。三是按照“检察一体化”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对于下级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长期不能结案的案件进行复查,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必要时由上级检察机关直接负责案件的跟踪办理。四是及时向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移送侦查人员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的线索。

  5.建立专门的诉讼监督队伍,增强监督能力。结合主办检察官队伍建设,建立专职诉讼监督队伍,分案到人,责任到人,做到案案有人跟踪、时时有人监督,每案必有结果。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和培训,提高监督水平。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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