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重点关注 >

张耕:检察机关参与刑事二审程序要体现法律监督功能
 

检察机关参与刑事二审程序要体现法律监督功能

张耕在“刑事二审程序:难题与应对”论坛上指出

  本报北京7月12日电(记者曾献文 通讯员王楠 齐小妹) “在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在强化监督意识上下功夫,在完善监督方式上下功夫,在创新监督机制上下功夫,在提高监督实效上下功夫。”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耕在“刑事二审程序:难题与应对”论坛上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二审程序提出了上述要求。

  张耕在致词中说,今年以来,根据我国政法工作的实际,中央政法委决定部署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最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作了重要讲话,深刻指出:“我国宪法规定设置人民检察机关,并把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是我们党和国家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的这一宪法定位,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对于保证司法、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刑事二审工作应当贯彻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

  张耕指出,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无论在政治性质、宪法定位、具体职能、组织体制和决策机制上,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充分贯彻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民主集中制理论,与我国的国情特别是国体和政体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统一。公诉权虽然是世界各国检察机关普通拥有的一项基本职能,但在我国,公诉权从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在公诉工作中,无论是指控犯罪还是诉讼监督,都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这正是我国公诉制度与其他国家公诉制度的本质区别。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提高自身法律监督能力,努力提高准确运用刑事司法政策的能力、综合分析发现违法犯罪问题的能力、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能力、依法提起刑事抗诉的能力、出席法庭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在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上下功夫。同时,要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配合,支持相关部门的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制约,共同办理好刑事二审案件。

  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清华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联合举办,来自全国的150余名检察官、法官、律师和法学界著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出席了今天的会议。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010-12309(举报电话)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