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担检察机关网络应用软件开发厂商涉密资质审查情况的通报
高检办字〔200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保发〔2005〕5号)和高检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高检信发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规范化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近日,高检院组织对通过“检察机关网络应用软件评测”的9家开发厂商的涉密资质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截至2008年7月1日,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有关业务移交)、成都三○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砺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清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取得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系统软件开发单项资质证书,可以承接检察机关网络应用软件开发项目;上海超蓝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金鼎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纵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仍未取得涉密系统软件开发单项资质证书,不得承接检察机关网络应用软件开发项目。
各单位要及时督促所属各级检察院,不得采购未取得涉密系统软件开发单项资质证书软件厂商的产品,在《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合同并开展建设的,只对已建成的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签订开发新的系统或对原有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合同。同时,在与各网络应用软件开发厂商签订项目合同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
特此通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