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重点关注
>
江西萍乡要求基层院对死刑案件必须作实体性审查
www.spp.cn 2008年07月09日 09:38:46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欧阳晶 喻华明 肖玉华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基层检察院往往只能充当“二传手”的角色,经过简单程序审查后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而后者作为“主攻手”,在受理案件后却往往会面临这样的无奈:因时过境迁,案件证据毁损、灭失,错过了补查最佳时机;而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只能再退回原基层检察院重新审查,耗时又耗力。
江西省萍乡市检察院敏锐地找准问题的关键所在,为提高死刑案件办案质量开出了一剂“良药”。2006年上半年,该院明确规定,对于死刑案件,基层检察院不再只作粗略的程序性审查,而必须进行细致、严格、深入的实体性审查。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基层检察院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形成全面的审查报告后再向该院报送。基层检察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的质量,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评体系。
“让基层检察院承担‘主攻手’的部分任务,在把好死刑案件办案质量关上发挥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引导取证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减少了案件因把握不准而重复上报和交办浪费诉讼资源的情形。”近日,萍乡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讲述了出台这一制度的初衷。
其实从2003年起,萍乡市检察院就通过定期选调基层检察院公诉人员到该院跟班学习、共同办理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有意识地培养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骨干,促使他们练好“内功”,为日后办理死刑案件打下了良好的“伏笔”。该院还加强指导、协调,规定基层检察院对死刑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而公安机关不予配合的情形应及时上报,由该院会同萍乡市公安局赴基层进行督办,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补查工作顺利进行,为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主攻手”作用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该制度运行以来,萍乡市基层检察院所审查的死刑案件,没有出现一起改变定性、发回重审或无罪判决的情形,审查起诉准确率达到100%。
2007年4月,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被告人郑桂发是出租车司机。当年2月10日晚,被害人唐某从浙江回家过年,坐上郑桂发的出租车。郑桂发觊觎唐某所携财物,遂借口车子出故障,在较偏僻的小路下车,然后捡起石块猛砸唐某头部,并用手紧扼唐某颈部,致唐某死亡。在抢得唐某身上现金、手机后,郑桂发将唐某抛尸水库并将身上沾满血渍的衬衣和鞋子丢弃。
侦查机关当时移送的证据较单薄,除郑桂发的供述外,只有被害人的尸检报告及被抢的赃物,而郑桂发一旦翻供,单凭后两种证据无法指控其犯罪。安源区检察院经仔细审查,列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据此,侦查机关及时提取了郑桂发车内及作案时所穿外套上的可疑痕迹进行检验(后经鉴定,相关可疑痕迹系被害人唐某的血迹),并安排郑桂发指认现场,提取现场轮胎轧痕和脚印进行比对等,使全案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了牢固的证据锁链。2007年8月,一审法院判处郑桂发死刑立即执行,郑桂发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1月底,郑桂发被执行死刑。
江西省检察院公诉二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萍乡市检察院的这一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建立健全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做好公诉案件基础性工作的要求。江西省检察院今年已要求该省各市分院选取基础较好、公诉水平较高的基层检察院,开展对死刑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的试点工作,并准备在适当时候出台相应实施意见,明年将该做法予以全面推广。
【
关闭窗口
】
全国人大
中央政府
全国政协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香港特区廉政公署
澳门特区检察院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中国反商业欺诈网
人民网
新华网
央视国际
中国平安网
中国廉政网
中国法学会
中国普法网
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65252000/65592000(举报电话)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
网站信箱:
web@spp.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