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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西岗:依法起诉一起妨害公务案件
 
       本报讯(记者叶红 通讯员廉希延)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勤人员协助执行公务的行为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检察官经过认真分析讨论,对此问题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日前,该院对一名持刀扎伤正在协助交通稽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协勤人员的被告人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支持。

  2007年10月4日,大连市道路客运管理处稽查员邓殿杰、李林涛,在大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两名民警及大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姜涛的配合下,对被告人王天军驾驶的一辆非法营运的小型客车进行稽查。当稽查员邓殿杰向其出示证件后,被告人王天军明知邓殿杰手把车门及方向盘、脚踩车门踏板处的情况下,强行驾车逃跑,致使邓殿杰被带出100多米后从车门处甩下受伤。其后,被告人王天军继续驾车逃跑数十米,之后停车拿出水果刀将坐在其车辆副驾驶座位上的协勤人员姜涛左大腿、右手掌刺伤。事后,王天军自愿认罪,并且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王天军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持刀伤害执行职务人员,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稽查员邓殿杰、李林涛系大连市道路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该管理处系辽宁省交通厅、大连市政府公告认定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本案中的两名稽查人员与两名公安人员的行为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

  本案中的协勤人员姜涛是被从国有企业抽调来协助执行稽查任务的,其行为不能独立地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但当协勤人员正在协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其行为事实上已经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结为一体。据此,被告人王天军应以妨害公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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