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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仓:一纸建议补还三服刑犯自由
 

本报讯(黄建华) “我的羁押期限未被法院判决折抵,我不太懂法律,一直不知道,检察官却主动为我纠正!”近日,正在服刑的余某和刘某拿到江苏省太仓市检察院交给他们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时,激动不已。

事情要从余某的同案犯龚某说起。今年1月初,太仓市检察院控申科科长李芬收到正在常州监狱服刑的龚某来信。信中反映他涉嫌盗窃于2006年4月6日被上海嘉定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羁押于该区看守所,后又因交代自己伙同余某、刘某在太仓等地盗窃的事实,被移交太仓市公安局。4月29日,太仓市公安局对三人实施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太仓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2006年4月29日开始折抵。龚某认为他在上海嘉定被羁押的23天也应折抵刑期。

太仓市检察院经调查认定龚某反映属实,同时发现同案犯余某、刘某也同样遇到刑期计算错误的问题。二人曾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3月14日被江苏高港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随案先后被移送上海嘉定区、太仓市公安局处理并刑事拘留。而二人在高港、上海嘉定被羁押的期间也未被计入刑期折抵。太仓市检察院于今年2月22日向太仓市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近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对龚某被上海警方羁押期间依法予以折抵;对余某、刘某被高港、上海嘉定警方羁押期间依法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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