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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监所检察部门将强化监外执行罪犯监管
 

本报井冈山5月7日电(记者徐盈雁) 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今后将对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无缝衔接管理,这对解决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将会产生积极作用。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国监所检察“四个办法”培训班上得到的消息。

今后,假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狱时,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监(所)告知表》,寄送执行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出看守所时,驻所检察室应当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监(所)告知表》,寄送执行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同时,执行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对收到的《监外执行罪犯出监(所)告知表》进行登记,掌握监狱、看守所向执行地公安机关交付执行的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如此,执行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即可对监外执行罪犯“对号入座”,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等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防止脱管、漏管。

针对部分监狱对罪犯“违法拒收”情况,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监狱所在地监所检察部门将建立衔接渠道,增强配合解决“违法拒收”这一老大难问题的检察力度。今后,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在监狱违反规定拒收看守所交付执行罪犯时,应当及时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建议监狱所在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

据了解,此次培训班的目的是使参与培训的同志更加全面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执行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的内容,切实担负起培训本省监所检察人员的任务。高检院监所检察厅相关负责人就“四个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各省(市、区)监所检察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了培训。下一步,各省(市、区)将逐级贯彻落实“四个办法”,高检院监所厅将适时组织研讨会探讨“四个办法”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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