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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司改办:五年检察改革成效明显
 
  本报讯(记者龙平川) 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自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以来,经过5年的检察改革与创新,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力度、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的机制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取得了一系列有较为明显成效的改革成果。 

  改革和完善了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增强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合力 

  5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为了切实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和程序,拓宽了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监督渠道。 

  健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强化对刑事侦查和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人权保障。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增强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性,及时发现和监督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健全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完善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的证据审查制度,依法排除以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探索建立违法侦查行为调查机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制度;完善了办理死刑案件的公诉程序和监督机制,加强了对办理死刑案件全过程的法律监督,保证了死刑案件办案质量和出席死刑案件第二审法庭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认真总结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检查通报、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加强工作衔接和法律监督的制度,初步建立起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这一机制下,各诉讼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大幅度下降,2004年为4947人次,截至2007年10月已下降至55人次,检察环节基本杜绝了超期羁押。 

  建立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的同步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完善了监督程序,规定检察机关要同监狱、看守所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罪犯改造情况,对呈报或裁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同步监督。同时,还就防止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以及保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依法进行等,完善了相关的监督机制和程序。 

  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民事审判监督,完善民事抗诉制度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积极提出立法建议,为立法机关所采纳。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细化了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抗诉的情形和条件,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和审级,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抗诉活动,增强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分工作了必要调整,并建立健全了诉讼监督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这类案件线索的移送、查处和衔接、配合机制,实现了法律监督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大了依法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 

  创新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创造性地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中央批准,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03年10月起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截至2007年10月底,全国已有2871个检察院进行了试点,占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共任选人民监督员21962名,监督“三类案件”23078件,其中,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的826件,检察机关采纳519件。共对“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92条,检察机关采纳42条。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也在不断推进。目前,已有7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决议或决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促进公正、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实现诉讼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批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进一步强化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完善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一体化工作机制,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截至2007年8月,全国已有2829个检察院对34973件职务犯罪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实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和防止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也使检察人员增强了依法、文明办案意识和人权保护观念,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实行这一制度后,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 

  检务公开进一步深化。为了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6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在以往“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2项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内容,并完善了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健全了对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采取措施拓宽检务公开的渠道,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进一步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建立检务督察制度。去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这一制度突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具有动态性和警示性,强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刚性和力度。 

  此外,各级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制度。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以及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分案起诉等办案制度,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适用,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改革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及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检察院经费困难问题 

  5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检察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推进了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干部交流、岗位轮换、定岗定员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增强检察队伍的生机活力和战斗力。改革检察官遴选制度,逐步推行上级检察院检察官缺额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中遴选,以及从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中选拔制度。开展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了检察官检察津贴制度。完善了检察官培训制度。积极推进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体制的改革。建立检察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的规范化管理机制。依法完善了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均已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出台了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并认真抓好落实。 

  此外,各级检察机关还积极开展和深化了审查逮捕文书说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衔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量刑建议试点、劳动教养审批监督以及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均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为了保证改革任务的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检察机关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研究论证、计划制定、沟通协调、督促指导,以及相关法律的研究修改工作。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保证了各项改革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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