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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申诉和解效力从哪里来
 

近三年来,岳西县检察院以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民行工作的价值取向,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74件137人,通过和解息诉的50件107人,占结案总数的67%,赢得了当事人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盛赞。

本报讯(记者吴贻伙) 在办理民行申诉和解案件过程中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依照怎样的程序?此类案件办理时容易遇到的一些难题又将如何破解?安徽省岳西县检察院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近日出台了《民行申诉和解息诉工作暂行办法》,对和解息诉工作的原则、范围、程序、方法等多项内容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对当事人的申诉案件实行和解息诉的方法,是近几年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其运用释法、说理、疏导、教育、协调等和解的方式,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彻底解决了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检察机关搭建平台、促成当事人和解的这一做法,虽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但具体如何操作法律上尚无详细规定,无形中就削弱了民行申诉和解的效力。岳西县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出台的这一办法,为民行申诉和解工作全面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该办法规定:对于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没有瑕疵,或者在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等方面虽然存在问题,但不足以引起再审或者没有抗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说服工作,劝解当事人息诉。和解息诉工作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对申诉案件进行协调和解时,必须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包括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和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愿。同时,这种和解既要遵循程序法的规定,又要符合实体法的要求,各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得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和解息诉工作的启动,该办法规定:可由检察机关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启动,检察机关只有在各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前提下才能开展协调工作。虽然最终的和解协议应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下达成的合意,但检察机关从中所起的作用仍应是主导性的。案件一旦进入和解程序,检察机关就应该公开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运用释法、说理、疏导、教育、协调等多种方式,促成当事双方实现和解。为有效防止和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及缠访缠诉现象的发生,该办法还特别规定了民行和解息诉工作实行责任制,将责任明确到每一名办案干警、具体到每一起案件,办法上则要求讲究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当事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困扰民行申诉和解息诉工作的一大难题。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对和解终止所作的规定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和解过程中,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即告终止。“这条规定既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也赋予了和解协议一定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同时也意味着协议达成后,检察机关即可就此结案。这是我们在完善民行申诉和解制度方面的一种新尝试。”岳西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金霞说。

从岳西县检察院每年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来看,案件标的一般不大,大多都因乡里乡亲之间的生产、生活纠纷而起。针对这种情况,该县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以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民行工作的价值取向,认真倾听百姓呼声,真情体恤百姓难处,立足县情、运用乡情、重视亲情,走出了一条申诉人服判息诉率高、公信度好的民行申诉和解新路子。

近三年来,岳西县检察院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74件137人,通过和解息诉的50件107人,占结案总数的67%,赢得了当事人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盛赞。

实例一:以和为贵姊妹相互道歉

2005年8月,岳西县中关乡一名妇女来到该县检察院民行科,其与婶婶、堂妹之间发生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因不服法院判决,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此前,双方当事人因生活琐事惹起了是非,从恶语辱骂到拳脚相加,三个人都受了些皮肉伤,各花去3000余元的医药费。事后,当地公安机关介入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当事人按4∶6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不服判决,分别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承办检察官详细了解了案情后认为,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解开其心中的疙瘩,彻底化解矛盾,让亲属关系恢复和谐。于是,检察官决定通过和解的方式息诉。

在办案检察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推心置腹的谈话后,一对堂姊妹终于认识到亲情的可贵,醒悟到为生活小事伤害对方不但违法也不利于好好“过日子”。她们当着检察官的面各自承认了错误,修复了关系。

实例二:和解息诉判决得以维护

2006年4月,岳西县店前镇村民余某因不服法院认定其侵权的判决,来到县检察院申诉。经过认真查阅原审案卷,听取申诉方、被申诉方的陈述,并审核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认为,申诉人余某沿着被申诉人承包田的田坝建造房屋,而没有在其屋后留有一定的空隙用以排水,使其屋檐滴水正落在被申诉人的田坝上,导致该田坝的倒塌,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对被申诉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无误,余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然而,考虑到此案的当事双方是相邻关系,其现实纠纷并未因法院的一纸判决而平息,检察机关也并非简单支持法院判决就能促使余某息诉,岳西县检察院检察长带领民行部门的检察官深入纠纷发生地,会同镇、村、组的负责人,与双方当事人一起进行实地查看。

现场办案具有较强的说服力,申诉人余某开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被申诉人道了歉,表示一定会尽快执行原审判决,取得了被申诉人的谅解。

实例三:明法析理下岗工人满意

去年,岳西县发生了一起35位住户因公共土地使用权问题而与房产开发公司及后来的受让方发生的纠纷。房产公司在小区的一块土地上施工,遭到住户们的多次阻止。该公司将这宗土地合法转让给受让方后,纠纷依旧。受让方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35位住户停止侵害,并承担5000元的诉讼费。这35位住户都是下岗职工,无力承担诉讼费,也难以继续上诉,便吵吵嚷嚷来到岳西县检察院“讨说法”,并扬言如果处理不好,一定会越级上访。

该院主管检察长意识到,此事若不能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双方的矛盾,将可能引起大规模的群众涉法上访事件。承办检察官接到指示,立即放下手头的工作,急案急办。他们先找到事件的组织者,直接指出该案中申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在此基础上进行说服教育,随后挨家挨户进行走访,把相关法律法规讲了一遍又一遍。考虑到下岗职工的特殊情况,检察长商请法院免收了他们的诉讼费,此案终于以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和解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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