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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有“章”可循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随着9月初出台的《关于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陆续下发,浙江省检察机关经过四年实践的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有“章”可循了。

据浙江省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处长傅国云介绍,该《规定》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民事督促起诉的范围、条件、管辖和办理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严格了民事督促起诉的工作程序,明确了办案重点。

《规定》明确,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有权督促其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规定》还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发现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督促起诉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属于行政机关主管范围,应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等三种情形,则不属于督促起诉的范围。

据了解,自2003年浙江省检察院推出民事督促起诉这一创新性工作机制以来,四年中该省检察机关已经成功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1199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5亿余元,得到了高检院和当地党委、人大的肯定与支持,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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