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在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扬州市检察机关自2004年以来,连续三年信访案件在首办环节结案率达90%以上。该院检察长王方林告诉记者:“这与我们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坚持换位思考分不开。换位思考就是引导干警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感受上访者的疾苦,以此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促使其高质高效地完成办案工作。”
公开审查 消除申诉人疑虑
2003年的一场三死二伤的车祸给扬州市下辖的江都市某公司职工田某留下了终身残疾,肇事者汤中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抢救伤员,赔偿损失,因此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田某认为法院量刑畸轻,在多次向省、市法院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6月,来到江都市检察院申诉。
为妥善处理好这起信访案件,该院控申科随即展开了调查,在取得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又专门组织人员对法院的判决是否得当进行论证,最终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考虑到申诉人田某长年上访并把最后的希望寄予检察院,如果简单地驳回其申诉,不但申诉人难以息诉,并有可能引发赴省进京持续上访。经过研究,检察官决定采用公开审查的方式来处理该案,并邀请一些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有关专家会诊把关,共同帮助做息诉工作。
2006年夏天,在公开审查会上,针对申诉人对法院判决中“适用缓刑的条件”以及“认定自首”的两点疑义,承办检察官从事实认定和司法解释两个方面给予了认真细致的解答,并请与会人员进行评议。在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面前,经过公开评议和众人的释法疏导,田某终于消除了疑虑。田某深有感触地表示,检察院这样办案效果好,给他上了一堂法制课,他明白了检察机关不抗诉是有道理的。
反腐查案 受企业职工称赞
扬州市外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近几年来由于该企业管理混乱,少数负责人大权独揽,账外建账,暗箱操作,导致企业效益下降,职工权益受损,引起职工的强烈不满。
2006年6月,该企业部分职工集体到扬州市检察院上访,要求检察机关进驻企业,查清企业少数负责人的经济问题,给职工一个说法。当班接待的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开峰根据管辖规定,向广陵区检察院进行了交办。
广陵区检察院检察长陈俊及时组织反贪部门的干警,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进行线索分析评估,并多次预约接待公司职工代表,进一步了解情况,梳理问题,从中寻找案件的突破方向。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解答职工的疑虑和担心,有效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也保证了案件外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过近3个月的艰苦努力,最终,检察机关查出该公司原总经理程某、原副总经理兼车队队长赵某、车队出纳会计夏某3人贪污、挪用公款310余万元的窝案。当得知检察机关已将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企业职工来到检察机关,感谢检察官为企业除了害,为职工做了主。目前,此案已起诉到法院。
撤销案件 还当事人无罪之身
逮捕、起诉、撤诉、不起诉、撤销不起诉、赔偿,刘某几乎经历了检察机关所有的刑事诉讼环节,最终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明。
2002年3月,在扬州某机电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的刘某被领导派往外地的办事处从事市场销售。2003年8月,公司在准备撤销办事处进行对账的过程中发现,刘某擅自从单位外设的仓库中提走不同型号的空调组机33台,价值3万余元,货款没有回笼。2004年2月因双方对结账方式有异议而导致债务未履行,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5月,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刘某批准逮捕,同年9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作出撤诉决定。2006年1月检察机关以刘某挪用企业资金,情节轻微,已退出全部赃款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2006年2月刘某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
此案复查争议的焦点是:刘某辩解回笼资金已被用于业务开支同时有发票证明,而并非是擅自用于个人开支。这一辩解对此案的定性是否有用?基层检察院带着这个问题请示到扬州市检察院,市检察院承办人在复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不起诉决定中认定刘某擅自销售的33台空调中,有一台2500元的空调款因无证据证实,认定刘某挪用证据不足;另外28377元,刘某辩解说这部分资金是由于在其担任办事处经理期间,公司未能按照《聘用协议》和《工作责任书》的规定及时发放工资、办事处的业务费等费用开支,加之“非典”时期产品销售难度大,为维持办事处开展业务的需要和正常运作,他只好将回笼的部分货款用于了业务周转,并非是占为己有或归个人使用,并且也提供了部分发票证实。基于刘某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应撤销不起诉决定。该案撤销后,基层检察院又及时对刘某的赔偿申请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