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检察院公诉一处近日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时,成功追诉了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后,鞍山市中级法院对这6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
2006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胡承浩与千山区宁远镇吉祥熟食加工厂厂长孙长宝发生矛盾,遂纠集杨尚华等人手持凶器对孙长宝进行报复。杨尚华持扎枪将孙长宝之子孙鑫的心脏刺破,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小虎、满大为、袁晓光、段鹏飞、张福新等人将被害人孙长宝、高占波打成轻伤。
公安机关将胡承浩、杨尚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对这起在案发地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复犯罪案件,办案检察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经询问两名被害人后,办案人发现郑爽、赵小虎、满大为、袁晓光、段鹏飞、张福新6人也共同参与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办案人在初步查明6人行为的主客观事实特征以及主要的危害后果后,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报捕后认真审核事实证据,认定6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随后提起公诉。法庭上,公诉人一方面建议对该案的组织者、策划者及主要行为实施者胡承浩、杨尚华依法从严判处;另一方面,对追诉的6名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况予以肯定,建议法庭依法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鞍山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尚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胡承浩十三年有期徒刑,6名追诉的被告人中4人被适用缓刑,2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