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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两项措施为公正办案上“保险”
 

讨论案件,请专家发言请纪检发话

安徽亳州两项措施为公正办案上“保险”

在安徽省,检察机关办案以往大多是由各承办部门自己“关门”讨论拿出处理意见,然后按程序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或者报相关领导批准。但安徽省亳州市检察院最近制定并实行的《职务犯罪案件总结复审制度》和《批捕起诉案件扩大合议制度》,却改变了这一习惯性做法,他们请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和法律研究人员参与案件讨论,从而为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加上了一道“保险”。

这两项制度针对纪检监察人员等参与案件讨论作出了三点明确要求:一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召开案件总结复审会议,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组织讨论案件,一律应邀请纪检监察人员、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人员参加,以便及时进行监督;二是讨论会要把纪检监察人员、法律政策研究人员发言列为必经议程,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就案件落实各项办案纪律情况发表意见,法律政策研究人员也要就适用法律情况发言;三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发现的违纪或执法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监督纠正,并向检察长报告,办案部门则必须按照纪检部门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完善。

此外,该院这两项新制度还规定了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增加个案研讨总结环节,并且要求参加研讨的人员不仅要有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还要有办案部门的全体人员。案件承办人要在研讨会上就案件初查侦查、事实证据认定、适用法律依据、遵守办案纪律情况以及办案经验教训等作出说明。参会人员要集思广益,分别就案件线索发现、初查、立案侦查、强制措施采用等进行总结分析,并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该院人员普遍感到,这样做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办案质量,也有利于促进干警办案水平的提高。

今年4月,公安机关侦查的张某等5人涉嫌集资诈骗2000余万元案被移送到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按照《批捕起诉案件扩大合议制度》的规定,该院公诉部门召开了研讨会,部门全体人员就案件的定性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的人认为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有的人则认为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较妥当,最后两种分歧意见均被提交给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检委会认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此案开庭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认定均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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