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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变更起诉统一文书模版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还犯有收购赃物罪。我们将在开庭审理之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近日,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多名被告人盗窃案时,由于检察机关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当庭向法院口头提出追加起诉意见,次日即将书面法律文书送达法院。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追加起诉严格按照此前扬州市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追加、变更、撤回起诉的规定》办理,采用的是该市统一制定的追加起诉书模版。

据扬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吴健介绍,公诉变更权是公诉权的基本权能之一,但是我国公诉机关行使公诉变更权的依据较少,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得并不是很清楚,除撤回起诉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格式。按该院以往的操作,有的是在公诉意见中变更控诉主张,有的是在休庭后制作新的起诉书予以变更。在重新制作起诉书时,有时仍用原来的文号,有时却启用一个新的文号,这就出现了一个案件虽然只有一个文号,但起诉书却有两个不同内容的版本,或者同一个案件有多个文号的现象,不便于案件的管理。为此,去年3月,扬州市检察院开始进行调研,并在当年5月联合扬州市中级法院出台了《关于追加、变更、撤回起诉的规定》,对相关程序和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规定》根据追加、变更起诉工作的特点,要求将相关文书另行编号,并分为首部、诉讼由来、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指控的要求及根据、尾部等组成部分,合理界定了相关文书的格式和内容。

参与调研的该院检察官赵学武告诉记者,如果司法实践中变更、追加起诉程序不规范,特别是仅在公诉意见中口头变更控诉主张,将不利于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而公诉机关制作规范的变更、追加起诉法律文书,则要求法庭必须重新送达被告人,这种做法能有效保护被告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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