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提前介入、诉中调解介入、事后跟踪介入,这是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在对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环节采取的“三步介入”法。该院自去年下半年实施该办法以来,在办案中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确立“引导”意识,诉前提前介入。该院在对近几年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调查后发现,对处于犯罪边缘的轻微刑事案件提请逮捕,进行羁押诉讼,不但容易降低办案效果,还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此,该院转变坐堂办案的传统方式,将触角前伸,在公安机关提请前介入侦查活动,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轻伤害等案件,根据犯罪情节、犯罪后果、涉案金额、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品性等情况进行界定,对公安机关提出不同的处理建议:对适合非羁押诉讼案件建议不予提请逮捕;对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交通肇事案件建议和解;对已达成赔偿协议的,建议撤案;对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机制实施以来,该院已通过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案件63件,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
确立化解矛盾意识,诉中调解介入。对于因达不成赔偿协议,或公安机关提请的轻微刑事案件,该院受理后坚持以人为本、以教育为本、以化解矛盾为本的原则,释法说理,定分止争,积极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该院根据案件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看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是否有和解诚意;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见面,或者到有关单位、学校、社区、村委会走访,看其是否有保障诉讼或和解的经济能力;与被害人或被害方代表见面,看其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想法,是否愿意调解或和解。在听取了当事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该院配合有关单位,坚持依法、自愿原则,促进双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矛盾,从而减少涉检上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确立监督意识,事后跟踪介入。为确保案件质量和监督实效,该院触角后延,强化监督,努力做到两个“跟踪”:一是诉讼跟踪监督,建立案件跟踪监督卡制度。对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或无逮捕必要不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诉讼情况进行逐案登记、逐案跟踪、动态监控,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二是考察跟踪监督。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宽缓处理后,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采取电话、信函、实地了解等形式,进行回访考察,并与社区、学校、家长等签订《监管措施落实责任书》,督促落实帮教措施。该机制实施后,该院进行跟踪监督回访60次,有效地巩固了帮教成果,减少和预防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