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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公诉部门召开 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座谈会
 

为保证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的廉洁和公正,一些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正在建立和完善督察督导等制度,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这是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组织的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座谈会上获悉的。

据湖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高进介绍,在湖北,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达成民事赔偿意见后,检察机关还需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通过举行听证会或者走访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辖区派出所、社区等,考察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征求其对案件进行刑事调解的意见。“开展社会调查,广泛听取意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大多数人的普遍期待,通过公开促公正,达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高进举例说,鲁某与被害人夏某为同单位职工,因工作纠纷互生怨恨,后鲁某邀约社会闲散人员将夏某砍成轻伤。双方提出和解意见后,检察机关走访了被告人所在单位,了解到鲁某平时表现不好,此次伤害纯属报复行为,遂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截至去年底,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采用轻微案件刑事和解办案机制处理犯罪嫌疑人951人,取得了很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而这一效果的保障措施之一,就是该市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刑事和解监督制约机制:督察督导机制,由纪检部门或者督察机构负责对和解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如果当事人发现办案过程中有不公平、不公正之处,可以直接反映;加强汇报制度和备案制度,建立专门备案表格,每月定期向市院请示汇报;构筑外部监督体系,侦查机关对和解后不诉或者撤案的,可以要求复议复核。相关组织可以对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议,举报其不法行为。

从2005年开始,一直为案多人少矛盾困扰的广东省检察院公诉部门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将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以及盗窃、抢夺、抢劫等5类犯罪纳入快速处理机制的试点范围。据该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董兆玲介绍,为保证办案质量,该省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即定期对适用情况开展内部检查,落实领导督办、承办人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对适用机制的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每半年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奖优罚劣。此外,还对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案件做好跟踪回访工作,注意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改进工作。

虽然目前广东省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案件没有发现检察官违法问题,但董兆玲认为,从长远来看,为防止不廉洁、不公正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应加强外部监督,可行的办法是将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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