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各地动态 >

广西:7年聘请141人对34起申诉案听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在复查涉检信访案件中,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涉检信访案件听证审查程序规定(试行)》,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为听证员,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对一些涉检信访案件进行了听证审查,保障申诉人权利,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某被不批准逮捕,张某、李某不服,向平果县检察院申诉。该院复查后,决定对此案进行听证审查,并聘请听证员现场听证。在近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复查案件承办人就被申诉人是否有故意行为,与申诉方进行了质证、辩论,5名听证员也分别就该案的主要问题或疑点向承办人和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提问。整个听证程序充分保证了申诉方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最后,申诉人对该院复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该院随后作出决定,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统计,2000年至2006年,广西检察机关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共聘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等141人担任听证员,对34件申诉人久诉不息、重复申诉的涉检信访案件进行了听证审查,其中县级院审查27件、市级院审查7件,为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和息诉罢访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65252000/65592000(举报电话)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     网站信箱:web@spp.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