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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县级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
 

 黑龙江省财政厅和该省检察院日前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该省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有了最低保障。

《意见》规定,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检察机关经费管理体制,县级检察院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级检察院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各项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核定标准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对县级检察院所需办案费、装备费等,要作为重点业务支出项目给予重点保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公用经费,要按规定给予优先保障。通过制定符合实际的县级检察院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建立县级检察院基本支出保障激励约束机制。县级检察院经费保障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检察工作任务的增加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保持合理增长。

《意见》指出,县级检察院经费保障标准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执行国家和黑龙江省统一政策规定。公用经费分日常公用经费、业务费两部分。根据黑龙江省各县财力状况,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公用经费每年人均3万元,二类是公用经费每年人均2.6万元,三类是公用经费每年人均2.1万元。《意见》从今年1月1日执行后,黑龙江省各县级检察院的人均公用经费将从不足1500元的平均水平,提高到2.2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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