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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田:去年20余案请律师介入讯问
 

 “检察院讯问程序合法,语言规范,无攻击、侮辱等不文明用语,无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辩护律师:马某某。”记者近日在陕西省蓝田县检察院的一起公诉案的案卷上看到,上面既有清楚充分的事实证据,也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还有辩护律师的亲笔签名。

蓝田县检察院将律师介入公诉阶段讯问的做法予以制度化,制定了《律师介入公诉讯问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在当地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嫌疑人时,一律通知辩护律师到场。介入公诉讯问的律师对检察机关的审讯活动是否合法规范进行监督,在讯问结束后出具有律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或意见。2006年,该院有20余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请辩护律师介入检察机关讯问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6年9月,该院公诉部门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经审查,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审查起诉期间翻供,称侦查、检察人员对其有逼供、诱供等行为。为此,办案检察官主动邀请王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检察机关的讯问活动。讯问时,王某再一次拒不供述,推卸责任,并声称检察官的讯问语言不规范,程序不合法。辩护律师及时配合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向王某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刑事政策,告诫王某要依法正当行使辩护权。通过摆事实、列证据、讲程序、明法理,王某转变了态度,最终如实交代了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承认此前拒不供述的目的是想逃避法律制裁。鉴于王某能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一审从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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