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一定好好做人,团结邻里,做一个守法公民。感谢检察院给我这样一个机会,让我能向叔叔当面道歉。”从检察官手中接过不起诉决定书时,蔡明山非常激动地说。这是1月31日发生在湖南省宁乡县检察院刑事案件不起诉公开审查会上的一幕。
44岁的蔡明山是宁乡县流沙河镇大田湾村农民。2006年11月1日下午,62岁的蔡广东因为自家的鸡被人打死,而与侄媳尹某发生纠纷,并动手打了尹某。蔡明山见叔叔殴打弟媳,就与弟弟携带菜刀与蔡广东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蔡明山用菜刀割了蔡广东的脖子一下,经法医鉴定,蔡广东的伤为轻伤。
宁乡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割伤了叔叔,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系嫡亲叔侄关系,经村干部调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案件能否作不起诉处理?根据2001年高检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宁乡县检察院特别邀请县委政法委、人大法工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人民监督员以及村干部一起召开公开审查会,征求各方意见。县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也参加了公开审查会。经过宣读案情、达成和解、检察委员会讨论、公开宣布处理决定等程序,案件承办人、流沙河镇综治办负责人、村干部当场对蔡明山进行帮教,宁乡县检察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蔡明山作出不起诉决定。蔡明山得到了叔叔的谅解,叔侄两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蔡明山伤害蔡广东是小事引起的,他们是亲属关系,蔡明山有悔过表现,被害人谅解,已达成了民事赔偿,作不起诉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认为这个案件可以不起诉。”流沙河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莫华军会后说。
“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积极贯彻高检院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过去单纯依靠打击犯罪维护稳定,转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宁乡县检察院检察长谭剑辉对记者说。
蔡广东表示这件事的发生他自己有过错,不该因小事而发生纠纷,今后会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