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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实施县级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记者日前从青海省检察院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切实做好县级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经与财政部门多次协调,该院于2006年12月29日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青海省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使该省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开支有了明确的依据。

《标准》将该省县级检察院按三类地区划分,分别规定了基本支出经费标准:一类地区年人均1.4万元,二类地区1.2万元,三类地区0.6万元,原有县级检察院实际执行中已定高于该《标准》的不得减少。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制定分年落实计划,三年内逐步落实到位。

《标准》同时就该省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措施作出要求:要落实保障标准,确保县级检察院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严肃财政纪律,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该《标准》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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