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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勇:人民监督员制度宜由人大主导
 
 

□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检察长   苗勇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指出:“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适时加以推广,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来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我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不应当由检察机关来操作,应由人大来负责。因为,设立该制度,是为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而根据监督原理,有效的监督,应该由与监督对象无利害关系、独立的第三者来实施。如果人民监督员的运行,都由被监督者定夺,很难想象监督时可以没有顾虑。

要想让人民监督员具有独立性,最好请人大组织实施该制度,具体可以落实到内务司法委员会或法制工作委员会。这样,既有利于强化人大的监督功能,也可以更有效地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办好职务犯罪案件。

人民监督员的设立,不妨借鉴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日本检察审查会,有权依法对检察官作出的不起诉处分进行审查。检察审查员候选人,由市、町、村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拔推荐给检察审查会事务局,由其确定人选。其机构设立、人事任免和工作开展,都为审查的客观公正提供了保障,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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