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长林步东在接待申拆来访群众
看点
去年至今,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共立案刑事申诉案件13件,办结12件,5件得到纠正,其中1件法院作出了改判。刑事案件的纠正,一向难度很大,他们何以如此“高产”?该院创造出“四级处理法”,即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评估,分级别进行处理:案情比较明朗的,书面审查;提出新的事实的,全面调查;申诉人缠诉的,组织听证来说服;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隐患的,多方协作,形成息诉合力。
A审查细节——法院作出改判
【起因】 去年6月16日,当被害人张某来到常熟市检察院申诉的时候,她控诉的那个罪犯已经在江苏溧阳监狱服刑了。说起当时的情形,申诉人不禁声泪俱下。张某是一个出租车司机,2005年1月12日凌晨,她被乘车的罪犯许国强骗到常熟市尚湖风景区一个偏僻处,随后,许国强剥光了她的衣服,对她强制猥亵,还趁她不敢反抗,拿走出租车上仅有的90元人民币,而罪犯仅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因为该案涉及强制猥亵的情节,张某还有些羞于启齿,但她坚决要求检察官进行刑事审判监督。
【做法】 按照“四级处理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案件都必须进入严格的书面审查环节。常熟市检察院承办人制作了一份“阅卷审查报告”,要求全面审查案件,重点摘录案卷中用于定案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将其与“申诉理由”进行比对后,填写“比对意见”。办案人员还据此制作“调查计划”,集体讨论办理该申诉案件的难易程度,并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解决后,申诉人的要求是否会得到满足,以此评估息诉的可能性和办案的社会效果。如申诉人张某的要求就是“讨个说法”,而这起案件根据审查认定强制猥亵妇女、抢劫二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并以抢劫罪对被告人许国强予以追诉。
【结果】 今年3月9日,常熟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许国强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后许国强未提出上诉。看到判决书后,申诉人张某拉着检察官的手连声说:“是你们帮我伸张了正义!”
B实地调查——是否刑讯逼供真相大白
【起因】 2005年2月,远在溧阳监狱的服刑人员程青合给常熟市检察院寄来一封长达2300多字的申诉信,详细描述了他在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期间“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难以启齿的双重摧残”“用两副手铐把我铐在一张大长椅上……我的双腕被电击后充气一样地肿大起来,手背肿得看不见骨节……”他称,自己是因为侦查人员骗他说他老婆也在受刑,才最终招供盗窃了40余辆电动自行车。办案人员发现,该服刑人员曾向公安供述其盗窃40余辆电动自行车,但判决书只认定了6辆。办案人员首先赶到溧阳监狱,会见了申诉人,听他讲述刑讯逼供的细节,并了解到该申诉人直到服刑,才首次提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做法】 从溧阳回来后,检察官先进行了分析: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所有证据都经过了法庭质证,有可能是申诉人看到判决书和自己的供述差别很大,才产生了逃避刑事责任的侥幸心理。但无论如何,这样的案件必须经过调查程序,才能对刑事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作出准确的判断。办案人员赶到其申诉中描述的被刑讯逼供的派出所,发现现场其所称的“二楼左边小房间”是一间大办公室,而留置室早在两年前就已换到底楼;向派出所干警随口问及有没有“长凳子”,结果被告知这种凳子好几年前就已淘汰了……
【结果】 所有的调查工作结束后,办案人员立即带着《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赶到溧阳监狱,把调查的前前后后一说,程青合顿时哑口无言。他沉默了半晌,最后一声长叹,在答复笔录上签了字。
C组织听证——不依不饶的当事人心服口服
【起因】 2005年3月,曾经是职业律师的吴某写信给常熟市检察院,要求将一笔7万多元的扣押款项发还。办案人员阅卷后发现,当初检察机关在办理吴某贪污案期间,的确曾扣押其人民币7万余元,但均已发还给了吴某所在镇的财政所。法院判决书未将该笔款项认定为贪污款,该款的性质是法律服务费,应由法律服务所收取并上缴当地财政。控告申诉科答复吴某后,吴某仍然坚持该款项应发还给其本人,此后多次来检察院要钱。
【做法】 对这样的申诉人,凭着调查结论仍不能使申诉人心服口服,这类案件就被评为第三级案件:组织听证,由社会各界来监督、评判。在听证会前,该院做了一份“听证预案”:办案人员先后走访了市纪委、司法局、吴某所在镇分管法律服务所的领导,查询有关证据、规定,取得了相关证言,这些证言在听证会上都起到了说服作用。听证会前,大家还对所搜集的证据、证言进行集体讨论,分析听证会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订了应变方案。他们有针对性地邀请听证人员,根据申诉人曾是某镇法律服务所所长、律师的职业特点,邀请了市纪委有关领导、司法局的知名律师等一起来参加听证会。
【结果】 经过讨论,听证人员一致认为应维持处理扣押款物决定。申诉人看到这情形,终于点头说“这个钱,的确是不应该向检察院要”。
D调动社会资源———“冤家”也相安无事了
【起因】 2005年初,常熟市一对小夫妻正在闹离婚。在这个关头,两家人因为吵架,女婿出手打了丈母娘,导致其左股骨颈骨折粉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这下,本来就因为离婚有矛盾的两家人,关系彻底搞僵。女婿石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害人一家认为量刑太轻,到检察院来申诉。
【做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在刑事申诉环节已经办结,然而仍然存在一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这种“第四级案件”需要延伸检察职能,通过解决申诉人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来化解。该案因为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量刑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了双方的特殊关系。但是,这件申诉案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社区稳定,而且也关系到石某在读小学的儿子的健康成长。为此,办案人员一方面多次到被害人家解释法律、稳定其情绪;一方面与其所在的虞山镇琴湖管理区司法所联系,提出对石某从轻判决后的矫正方案,聘请石某所在的社区主任作为其社区矫正的联络员。此后,又多次向管理区司法所了解石某社区矫正的情况,并会同司法所、社区工作人员,专程到申诉人家中,听取其意见,宣传相关的法律规定。
【结果】 石某现在正在安心进行社区矫正,两家人虽然没有和好如初,但也相安无事,石某的孩子也得到了一个平静的成长环境。
常熟市检察院检察长林步东这样告诉记者: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有难有易,但无论进入哪一级处理,我们的目的都是:“还当事人以公平,让法律得以正确实施,最大限度地服务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