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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积极推行约见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三类案件”或“五种情形”案件,犯罪嫌疑人、申诉人进行申诉时,可以约见人民监督员,向其直接反映情况,由人民监督员听其辩解或申诉,调查和核实相关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图为8月4日,该院两名人民监督员应约在木石镇检察室接见一申诉人。
本报特约记者曹华军 通讯员侯志龙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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