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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研讨会综述
www.spp.cn  2006年07月25日 11:24:51  来源:   作者:中国检察官协会
 
 

  中国检察官协会与中国法官协会于2005年11月16日至17日在杭州召开了“‘两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研讨会。中国法官协会常务副会长、大法官刘家琛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检委会委员戴玉忠出席会议并做了讲话。来自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共100余名代表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等科研单位的四名专家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会议共收到论文234篇(其中检察系统115篇,法院系统119篇),评出优秀论文40篇提交会议交流。参加会议的全体代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就会议研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一)关于“两院”如何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两院”共同行使司法权是我国法制的一个特色。司法权威对于加强法治建设至关重要,没有司法权威或者弱化司法权威,都会导致国家法治的苍白无力,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就难以维系。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刘家琛指出,我国现行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以及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的确定,是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的选择,我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经过历史的反复检验形成的,符合我国的宪政体制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规律。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正确发挥对案件的裁判功能,并正确对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调指出,“两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各自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两院”好比两兄弟,唇齿相依,是志同道合的战友,而不是对立的冤家,没有必要搞“内耗”,彼此之间应当多沟通、多交流、多合作,不断加深工作中的感情,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检委会委员戴玉忠指出,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反映出的制衡原理有其合理因素,但我国没有选择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讨论应当从我国的基本宪政制度出发,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维护“两院” 的司法权威是我们的共同职责。戴委员还强调,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也应当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接受监督并不意味审判权的完整性受到侵害,实施监督和接受监督都是为保障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只是程序性权力,只是建议权,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在法院,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不能侵害法院对案件的最终裁判权,检察机关应当树立依法监督和适度监督的意识,正确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

  (二)关于两院“和谐”与依法办事问题

  一些代表指出,解决检、法两家工作中不和谐的问题事在必行,亟不可待,并从宏观管理和微观业务的角度,提出了如何在“两院”间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的、合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的构想。认为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检、法两家工作职能的有效衔接,才能推动“两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与会的专家对“两院”业务工作中的“和谐”问题提出了他们的看法,他们认为,“两院”工作和谐当然是好事,但必须注意区分理顺“两院”关系与依法办案之间的本质界限。解决“两院”之间工作中存在的分歧,应当注重从诉讼体制上加以解决,而不是针对个案。如果离开检、法两家的分工和监督制约,不讲依法办事,一味强调“和谐”,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分工负责”原则,也是对法律设计的监督“纠错机制”的破坏。如果公、检、法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事先都协调沟通好了,统一了意见,彼此之间确实达到了“和谐”,被告人的权利还能保证吗?法律辩护还起作用吗?专家门提醒要注意在解决一种倾向时又导致另一种倾向,提倡“和谐”,还必须注重依法办事,突出法治精神。

  (三)关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问题

  目前,监督者(人民检察院)与被监督者(人民法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来自检察系统的一些代表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是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被监督机关应当时时处处接受监督。来自法院系统的代表则认为,法院的审判地位自古以来天经地义,无以撼动,检察机关既是公诉人又是监督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种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侵犯了审判权。表现在:一方面,监督者没有完全有效合理地实施监督。有的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对法院的最终审判裁决权尊重不够,不能坚持理性监督的控权原则,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做到适度监督。另一方面,被监督者也不能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少数地方法院为回避监督,不努力通过创新改变审判工作的行政化倾向,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仍然采用行政长官负责制的“判者不审”、“审者不判”以及越级汇报案件“先定后判”等老一套陈规处理案件,这些定案方式产生的结果都可能导致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如同虚设。

  (四)关于民、行检察监督问题

  与会代表围绕民行检察监督问题展开了讨论。来自法院系统的代表认为,民事审判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并且具有畅通的诉讼渠道,检察机关的介入往往会打破平行诉讼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造成法律规定的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诉讼主体之间的事实不平等,因此,检察机关没有必要过多参与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权益纠纷。来自检察系统的代表认为,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提起抗诉是为了保证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犯,支持弱势群体,不会打破平等诉讼主体的对等关系,相反会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检察机关是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是无原则地介入诉讼。与会专家也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问题发表了意见。指出民、行抗诉权,特别是民事抗诉权不能滥用,因为它破坏了民事诉讼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民事案件,无论是法院的审判,还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双方的共同目标都应当是有利于促使纠纷的解决,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这样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五)关于影响“两院”业务关系的常见问题

  与会代表还就当前影响和制约两院业务关系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解决问题的意见,主要包括:一是关于司法透明度问题,认为很多案件中的当事人和老百姓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程序和依据不甚了解,应当深化检务公开和审判公开的力度;二是关于检察调解化解社会矛盾问题。有代表提出,为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减少群众上访,检察机关在捕前,可对社会危害较小的案件,可选择适用检察调解的形式处理案件;三是关于司法解释不统一问题,与会代表认为两高应当进一步加强沟通,力求统一司法解释,避免因司法标准的不统一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四是关于赔偿问题,有的专家建议,对那些危害性不大,经济贫困无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可以仿照国外实行强制劳动,以其劳动收入补偿被害人;五是关于赃款赃物的移送问题,与会代表指出,两高应当就各自的经费问题积极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因经费不足造成的办案中的利益驱动问题;六是关于被告人取保候审问题,有代表指出,为了规范执法,应当从制度上明确取保候审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保障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本次会议的召开,有利于构建检、法两家之间相互勾通、协商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对防止和及时解决检、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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