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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20060324)
 
    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斯坦·香德]
    在自由的统治下,一切未被一般性法律所明确限制的行动,均属于个人的自由领域。[哈耶克] 
    人权以及国家的一切干预行为必须以普遍规范为根据就构成了“法治”,或者说“法治国”。[诺伊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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