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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蓥:监督职务犯罪缓刑有妙招
 
    针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判缓刑较多,监督工作难度大的情况,近年来,四川省华蓥市检察院预防部门与公诉、监所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坚持“三到位”、“三见面”、“三必谈”,切实强化对职务犯罪缓刑犯的监督,收到了很好效果。  

    一、刑罚、党纪、工资处罚三到位,依法严格执行  

    刑罚到位。预防部门参与公诉部门对一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判决审查,对法院适用缓刑错误的,按照程序依法提出抗诉,使其罪刑相适应。在缓刑考验期间,与监所检察部门配合,共同对缓刑犯进行监督。发现缓刑犯又犯罪或存在漏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处理;对缓刑犯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建议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党纪政纪处分到位。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判决生效后,督促法院将判决书送达相关部门,建议纪委监察部门严格按规定对职务犯罪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减少或取消其执掌公权的机会。2005年以来,已有4名职务犯罪人员被开除党籍,3人被撤销领导职务。  

    工资惩处到位,让职务犯罪人员在收入上付出相应代价。预防部门积极与人事部门联系,督促人事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职务犯罪缓刑人员的工资待遇。对给缓刑犯发奖金或各种形式“暗补”的,要移送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多发部分予以追缴。另外,该院正在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建议将没有被开除公职的职务犯罪缓刑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并形成一种制度,以对遏制该领域职务犯罪高发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二、派出所、单位、亲属三见面,落实监督措施  

    职务犯罪人员案发前多数是单位或部门领导,握有一定的权力,被判刑后仍在社会上和原单位有一定余威和影响,原单位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敢监督和不愿监督,使其成为有别于其他缓刑犯的特殊人员,影响了广大群众对刑罚的评判,降低了对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在职务犯罪人员缓刑考验期间,该院预防和监所检察部门及时深入辖区派出所和所在单位,检察执行机关是否依法交由所在单位予以考察,对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出现时,是否依法进行处理,考验期届满是否公开宣布,对违法情况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监督所在单位落实考察措施,强化对缓刑犯的监督和考察,不能给予规定以外的任何特殊待遇,要求所在单位,加强和规范制度建设,必要时动员缓刑人员在全体职工大会上现身说法,进行警示教育。做好缓刑犯亲属工作,让其对家庭成员发生职务犯罪在家庭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反思,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和所在单位的监督和考察,促使缓刑犯真正悔过自新,营造良好的家庭廉洁氛围,避免重蹈覆辙。  

    三、考验期始、中、末三必谈,加强思想改造  

    有的职务犯罪人员被判刑尤其是被判处缓刑后,对其犯罪的思想根源没有进行深入的反思,刑罚的惩戒作用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检察机关通过与缓刑人员谈话,可以促使其深刻剖析自己,深挖犯罪根源,使其从灵魂深处受到触动,自觉接受刑罚处罚,有效地防止职务犯罪思想蔓延和再次职务犯罪。一是在缓刑判决生效时必谈,向缓刑犯交代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促使其认识犯罪危害性,明白国家的刑事法律政策,认罪服法。二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必谈,了解缓刑犯思想状况和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表现,听取其思想汇报,强化对缓刑犯的思想引导和改造。三是考验期届满时必谈,通过诫勉谈话,让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该院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多措施全方位对职务犯罪缓刑人员的有力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几年来,该市被判缓刑的职务犯罪人员,全都认罪服法,其思想状态稳定,没有再犯罪的情况发生,同时,对他们身边的人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对于减少犯罪、遏制犯罪发挥了较好作用。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安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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